关于可与售电公司签约用户准入条件的再次说明
发布时间:2017-10-11 来源:煤炭电力处

  2017年8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 江苏能源监管办江苏省售电侧改革试点实施细则和江苏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苏政办发[2017]110号)。《通知》印发后,省政府办公厅随即明确110号文中的售电市场用户准入条件按照省发改委、能监办原上报文内容进行更正,即:上年度年用电量在4000万千瓦时且用电电压等级在35千伏及以上的符合准入条件的用户,可以自主选择与售电公司交易,也可以直接与发电企业交易,或选择不参与市场交易;其他符合试点条件的电力用户(含已参与2017年大用户直接交易的10千伏用户),可以自主选择与售电公司交易,或选择不参与市场交易。

  省政府办公厅明确此项调整决策,是与省发改、经信、能监等部门达成的一致意见,并要求在售电侧改革推进过程中具体落实。因现有部分地区对此文件背景和调整决策不了解,网络上也出现了一些议论,现再次予以公开说明。请各地各部门按照省政府要求,进一步明确可与售电公司签约用户准入条件和范围。

  为体现放管服和简政放权要求,根据省政府苏政办发[2017]110号文要求,按照电力用户准入条件,由各省级主管部门按照分工,以负面清单的方式进行评估,通过评估后获得售电市场准入,有关信息及时在电力交易平台等网站公开。电力用户获得市场准入后,可自主选择售电公司,并与获得售电市场准入的售电公司正式签订购售电合同等。售电公司与其签约电力用户、电网企业签订三方供用电合同,依规向电力交易中心进行报备后,其签约的电力用户即视为已自愿选择参与市场交易。

  以上政策要求,各地各部门如有疑问,请与省政府苏政办发[2017]110号文明确的售电侧改革牵头部门省发展改革委和江苏能源监管办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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