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铁“去产能”可从多元目标向减排聚焦
发布时间:2018-01-19

我国现阶段钢铁“去产能”的目标包括控制总量、减少排放和优化结构,瞄准重点是落后产能、僵尸产能和过剩产能,多目标的内在关系并不矛盾,但相互缺乏协同,减少排放可促进其他目标的实现,能够发挥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关键作用。

1、钢铁行业本轮“去产能”工作存在多元目标

工信部在2010年出台了《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条件》,目标是淘汰落后产能。2013年,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要化解钢铁过剩产能。2015年,我国政府部署新的工作重点,要加快淘汰“僵尸”企业,有效化解过剩产能。2016年,国家发改委《关于2016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将处置“僵尸”企业作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点工作。近两年,钢铁“去产能”与大气污染防治相结合,工作目标进一步多元,增添了减少污染物排放一项。尤其是京津冀地区,把“去产能”作为区域治霾的一项关键举措。此外,钢铁“去产能”的政策目标还包括优化产业结构,这也是我国钢铁产业政策长期坚持的一项工作重点。概括起来,我国现阶段钢铁“去产能”的目标包括控制总量、减少排放和优化结构,瞄准重点是落后产能、“僵尸”产能和过剩产能。

2、多目标之间缺乏协同,影响“去产能”整体效果

多目标的内在关系并不矛盾,但相互缺乏协同。控制总量的侧重点是把产能的数量降下来,主要手段是按计划压减;减少排放的目的是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主要手段包括淘汰排放不达标产能和临时性区域限产;优化结构的目的是在产业做大的基础上实现做优做强,主要手段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如果在执行控制总量目标过程中,坚持重点压减排放不达标产能和低效产能的原则,就可以将三个目标有机统一,但实际并非如此。对控制总量的评价只有一个产能数量指标,把总量降下来就完成了任务,至于压减的是什么产能并不重要。对减少排放的评价有具体的区域和企业排放量指标,也有空气污染等级指标:产能的排放量是否达标与是否被列入总量压减计划没有必然关系,产能排放达标同样会被压减;达到国际先进排放水平的产能与普通达标产能同样执行各项“去产能”政策;实现达标排放、完成压减指标的产能同样被要求在重污染天气或特殊时期临时停产。对优化结构的评价没有统一的定量指标,与控制总量和减少排放之间没有形成良性的政策关联。

多目标缺乏协同,影响了“去产能”的整体效果。目标效果最显著的是控制总量。初步估算,截至2016年底我国钢铁产能为10.5亿吨左右,与2014年底的统计数字相比减少1.5亿吨左右。产能利用率从2014年的不足70%,上升到2016的77%左右。减少排放的目标也实现了,但效果不尽如人意。例如河北省,近3年来,钢铁企业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合物排放总量不断降低,可减排效果并不显著,京津冀区域不断出现的空气重污染依然广受关注。优化结构工作有成绩,也有不足。我国钢材的产品性能提升、高附加值产品生产能力较快增长,但高端、尖端供给仍然不足,核心领域的进口替代尚需时日。

3、钢铁“去产能”的目标可向减排聚焦

首先,在钢铁“去产能”的多元目标中,减少排放的紧迫性最高。我国经济稳中向好,行业企业整体盈利。钢铁产能总量过剩已不是主要矛盾,实现下一步总量压减目标也有较好的制度保障。相反,减少排放直接关系到大气污染防治,是我国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难点,任务非常迫切。其次,减少排放可促进其他目标的实现,能够发挥“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关键作用。污染物排放水平是评估钢铁企业的重要指标。越先进的产能,排放标准越高;排放标准越高的生产系统,产能综合效率往往也高。以排放标准高低评估产能的先进性,比采用高炉规模更为科学。根据排放标准,钢铁产能可分为三类:不达标产能、正常达标产能和超高标准产能。超高标准产能又可称之为超净排放产能。降低污染物排放需要高技术和高投入,是钢铁企业转型升级的一道“门槛”。在严格、公平的监管条件下,只有具备较强综合实力的钢铁企业才能实现达标排放和超净排放。因此,以排放水平为标准能有效去除落后产能和“僵尸”产能,并有助于控制总量和化解市场竞争力不足的结构性过剩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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