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出台钢铁、水泥和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办法
发布时间:2018-02-02

工业和信息化部近日发布了钢铁、水泥和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并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目的是在这3大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实现严禁新增产能和结构调整的有机结合。

《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要求,无论建设项目属新建、改建、扩建还是“异地大修”等何种性质,只要建设内容涉及建设炼铁、炼钢冶炼设备,就须实施产能置换。简而言之,就是“建设炉子、就须置换。可用于置换的产能要同时满足‘1个必须+6个不得’这两个要求。其中,“1个必须”指用于产能置换的冶炼装备必须是国务院国资委、各省级人民政府2016年上报国务院备案去产能实施方案的钢铁行业冶炼装备家底清单内的冶炼装备和2016年及以后合法合规建成的冶炼设备。“6个不得”指用于产能置换的产能不得为:列入钢铁去产能任务的产能、享受奖补资金和政策支持的退出产能、“地条钢”产能、落后产能、在确认置换前已拆除主体设备的产能、铸造等非钢铁行业冶炼设备产能。

《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进一步加严了置换比例要求,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环境敏感区域置换比例要继续执行不低于1.25∶1的要求,其他地区由等量置换调整为减量置换。考虑到目前我国废钢资源积蓄和产生趋势,为了鼓励和支持适度发展节能减排优势明显的电炉短流程炼钢,提出各地区钢铁企业内部退出转炉建设电炉可以实施等量置换。但要注意,退出转炉时要一并退出配套的烧结、焦炉、高炉等设备,如果配套退出的高炉设备不符合置换产能范围的规定,也不得用于置换。

《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要求更加严格,压减力度也更大。规定已超过国家明令淘汰期限的落后产能,已享受奖补资金和政策支持的退出产能,无生产许可的水泥熟料产能,均不得用于产能置换。对用于置换的产能指标核定也更加严格,要求实际产能小于备案或核准产能的,按实际产能确定。此外,为了避免水泥熟料产能推算时出现混淆旋转窑内径与外径问题,一律按旋转窑外径计算。在加大减量置换力度的同时,同时“办法”也更注重因地制宜、分业施策。比如,水泥熟料项目,除西藏地区继续执行等量置换外,其他地区全面实施减量置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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