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18年省级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苏发改服务发〔2018〕210号
发布时间:2018-03-20

各市、县(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省直有关企业:

根据《江苏省省级现代服务业(其他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5〕30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快互联网平台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苏政发〔2015〕40号)、《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5〕4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生活性服务业促进消费结构升级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6〕160号)及《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服务业创新发展江苏行动纲要(2017-2025年)>的通知》(苏发改服务发〔2017〕1474号)等文件精神,现将组织申报2018年度省级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服务业重点项目。列入2017年或2018年度省政府重大项目中的服务业项目或省服务业重点项目。

(二)服务业重点领域。生产性服务业(科技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金融服务、现代物流、商务服务、服务外包、电子商务、节能环保服务、检验检测、售后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品牌和标准化)、互联网平台经济、生活性服务业(文化创意、健康养老、居民和家庭服务、批发零售及法律服务等)等领域的服务业平台项目。

(三)服务业集聚区培育。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和省级生产性服务业集聚示范区的基础设施、载体建设和公共服务平台项目。

(四)服务业重点企业培育。生产性服务业领军企业和互联网平台经济“百千万工程”重点企业的符合主营业务发展方向的项目等。

(五)服务业发展新动能培育。数字经济、共享经济、平台经济、创意经济、体验经济等服务业新业态、新模式的项目及平台建设。

(六)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及省级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区域内实施的符合综合改革试点方向的服务业重点项目和公共平台项目。

(七)服务业品牌和标准化建设。经国家工商总局认定,2017年或2018年获得“驰名商标”的服务业企业;经省以上发展改革和质量监督部门认定,列入2017年或2018年度省级以上服务业标准化建设项目。

二、支持方式

1、贷款贴息。对符合申报范围的、使用1000万元以上金融机构贷款用于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非商业地产)的服务业重点项目,给予不超过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贴息补助。项目贷款应为2017年4月1日-2018年3月31日之间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并已拨付到位的1年期以上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单个项目贴息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2、项目补助。对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已建成运营一年以上的公共服务平台项目;服务业重点领域中的企业自主投资且已建成运营一年以上的服务业平台项目,涉及互联网平台经济的服务业平台项目还须满足年撮合交易量在5亿元以上(生活性服务业可放宽至2亿元);服务业新业态、新模式企业自主投资且已建成运营一年以上的服务业平台项目;省级综合改革试点区域围绕试点任务自主投资且运营一年以上的公共服务平台项目,给予一定运维费用补贴,单个项目补助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以上所有平台项目均要求是2016年后建成运营的,总投资不低于500万元,且不包括基础设施建设投资。

3、政策奖励。对通过形式审查的服务业标准化建设企业奖励20万元,对获得“驰名商标”的服务业企业奖励50万元;对2018年度新认定的省级生产性服务业领军企业、省级互联网平台经济重点企业和省级养老服务示范企业(基地)各奖励100万元;对2018年度新认定的省级生产性服务业集聚示范区、省级健康养老集聚区和省级物流示范园区各奖励10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物流示范园区称号的奖励200万元(认定类申报通知另行下发,以上奖励不得重复)。

每个项目只能选择一种方式申报。欠发达地区产业支撑明显、示范带动作用强的服务业项目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支持。

三、申报基本条件

(一)申报主体条件

1、于2016年4月之前在江苏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实行现代企业制度,依法经营,具有健全的财务与管理体系。

3、企业持续稳定经营,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和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

4、近三年无违规违法经营记录。

(二)项目申报条件

申报项目除符合第一条要求,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我省制定的服务业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

2、项目申报主体、建设主体和贷款方一致。

3、除民生类项目外,其他项目需符合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的原则,有利于扩大市场容量、增加就业、增加地方税收、优化资源配置,并对行业起到示范带动作用。

4、申报贷款贴息项目须已开工建设,建设资金已落实(包括自有资金银行存款证明、贷款资金的银行贷款承诺书、贷款协议、贷款合同),其中市、县财政先期已资助的项目优先。

5、平台类项目需已投入运营一年以上。

6、同一项目未申报其他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且前期未获得过省级现代服务业专项资金支持。

四、申报材料

(一)申报贷款贴息(见附件1)

1、资金申请报告。申请报告要对项目单位、财务和项目的基本情况、申请资金的主要理由、资金使用的主要内容等进行阐述。其中项目基本情况主要包括:项目建设背景、承担单位、建设内容、总投资、资金概算及资金来源、进展情况等。

2、有权投资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

3、有权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土地、规划、环境评估等。

4、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合同、资金拨付证明和结息单据(复印件由承贷银行加盖公章和骑缝章)。

5、近两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二)申报项目补助(见附件2)

1、资金申请报告。申请报告要对项目单位、财务和平台项目的基本情况、平台项目的模式、经济和社会效益等进行阐述。

2、有权投资主管部门批复的平台核准或备案文件(如需)。

3、平台建设和运营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及其他可证明平台运营情况的材料。

4、使用自有房产的平台项目需提供土地证、房产证;租赁办公用房的平台项目需提供3年以上房屋租赁合同和出租房屋房产证。

5、申报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省级生产性服务业集聚示范区公共服务平台项目需由当地发展改革部门出具项目证明文件;申报省级及国家综合改革试点平台项目需由试点区域管理机构出具证明文件。

(三)其他共性材料

1、申报单位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2、 2018年省级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申请表(见附件3)。

3、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见附件4)。

申报标准化的项目需提供相关认定批准文件和项目主要内容、实施情况等。

五、申报程序和要求

(一)申报

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在全省发改系统推行不见面审批(服务)的通知》(苏发改办发〔2017〕979号)的要求,具备条件的服务业企业通过江苏省政务服务网(http://www.jszwfw.gov.cn/)的“江苏发改委旗舰店”在线填报相关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及附件3、4),并按申请报告格式装订成册一式2份提交所在地的市、县(市)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审核。

(二)初审

各市、县(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申报单位的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及相关附件原件等进行初审,核实项目开工建设和实际运营情况。对通过初审的项目出具审核意见,按申报范围(重点项目、平台经济、集聚区、示范物流园区、重点企业、新动能、综改、品牌和标准化)进行分类汇总,填写附件4、5并签字盖章,联合行文将纸质材料(推荐申报文件及申报材料)邮寄或自送至省发展改革委驻省服务中心窗口(南京市建邺区汉中门大街145号,邮编210036,咨询电话025-83669999)。

(三)复核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负责项目申报材料复核,材料不齐全的项目复核一律不通过,不再补充材料。省发展改革委将对材料真实性开展不定期抽查,一经发现弄虚作假,视情节轻重,取消该地区一定时期各项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资格。

(四)专家评审

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将组织专家对通过复核的项目进行评审,视资金额度择优支持。

项目申报截止日期为2018年4月8日。

附件:

1. 2018年省级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贷款贴息项目申请报告(格式);

2. 2018年省级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项目补助申请报告(格式);

3. 2018年省级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申请表;

4. 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

5. 省级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申报项目汇总表。

6. 省财政厅“涉企系统”信息录入模板

                                                                                                                                                                                  2018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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