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度长三角合作与发展共同促进基金项目申报公告
发布时间:2018-04-24

长三角合作与发展共同促进基金(以下简称“长三角合作基金”)是由长三角地区三省一市共同发起设立的政策性公益基金,重点支持长三角合作与发展过程中跨区域、有共性的重大课题、重要规划、重点方案的研究。根据《长三角合作与发展共同促进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结合长三角区域合作新形势需要,由长三角区域合作办公室牵头,经三省一市长三角联席办共同商议,确定了2018年长三角合作基金支持开展的第一批6项课题研究(详见附件一)。现就基金项目申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报要求

1、项目负责人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具有相应的研究基础,同一项目负责人只能申报一个项目。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须具备从事实质性研究工作的资格和能力,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承担指导、管理工作,并提供研究条件和信誉保证。本项目不接受个人申请。

2、同一项目可由不同省市的课题组联合申报,但须明确项目牵头负责方以及研究分工方案。

3、项目负责人必须按照要求认真填写《2018年长三角合作与发展共同促进基金项目申报书》(以下简称《项目申报书》)。其中“项目研究纲要”应突出但不限于已确定的研究重点,提出进一步细化的研究方案(原则上要求三级目录纲要)以及预期突破。研究方案要充分体现创新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具有较强的决策参考价值,引用或提供的数据应确保真实性和时效性。

4、申报方提出的课题经费额度要按照研究的难易程度、工作量和价值度来综合确定,并结合实际需要编制科学合理的经费预算。

5、申报方将《项目申报书》一式六份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邮寄至长三角区域合作办公室(地址:长三角区域合作办公室王华收,上海市徐汇区湖南路20弄3号,邮编200031)。

6、《项目申报书》提交截止时间为2018年5月20日(以寄出时间为准)。

二、其他事项

1、长三角区域合作办公室会同三省一市长三角联席办对根据各单位提交的《项目申报书》进行评审筛选,确定各课题委托机构及资金安排额度,与项目负责人及所在单位签订协议,并印发年度项目资金计划。

2、签订协议后,各承担单位按要求、按进度开展研究。长三角区域合作办公室将视情况开展中期检查。

3、各承担单位于2018年12月31日前提交项目研究成果,一式四份,送交长三角区域合作办公室以便组织统一验收。

联 系 人:王华

联系电话:021-34779229

    附件一:2018年长三角合作基金支持项目选题计划‍.doc

     附件二:2018年长三角合作与发展共同促进基金项目申报书.doc

附件下载
打印此页】 【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