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苏省太湖流域战略性新兴产业类别目录(2018年本)》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5-30

南京、无锡、常州、苏州、镇江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局,省有关部门:

根据《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条例》),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厅研究制定了《江苏省太湖流域战略性新兴产业类别目录(2018年本)》(以下简称《目录》)。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我省太湖流域应当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环保优先方针,坚持先规划、后开发,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原则,在实现国家和省减排目标的基础上,按照区域磷、氮等重点水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减量替代的要求,可在太湖流域二、三级保护区的工业集聚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目录》中确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具体类别项目。其中,在太湖流域二级保护区禁止新建、扩建化工、医药生产项目。

二、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厅可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和太湖流域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情况,适时对《目录》进行动态调整。

三、本《目录》自2018年5月1日起实施。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厅负责解释。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   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江苏省环保厅

 2018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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