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扬州市社会力量在榆林投资兴业参与产业扶贫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8-08-22 来源:苏陕工作队

榆政办函〔2017〕4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鼓励和吸引与我市建立对口帮扶的扬州市企业、个人、社会组织等各方面力量来我市投资兴业,参与产业扶贫,提升区域合作水平,凝聚脱贫攻坚合力,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合作省(直辖市)社会力量在陕投资兴业参与产业扶贫的若干意见》(陕政办发〔2017〕103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落实税费减免

(一)落实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对扬州市企业在榆投资符合相关规定的,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积极开展专门宣讲,确保政策落实到位、一户不落,同时开通绿色通道,按照税法相关规定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财政局)

(二)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成本行动计划的通知》(陕政发〔2016〕38号)精神,对在榆投资的扬州市企业中符合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和相关要求的,给予相关税收减免优惠。(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三)凡在我市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贫困地区以及其他重点区域投资的扬州市企业,按照所在县市区享受土地、财税、金融等优惠政策及“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等绿色通道服务。(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工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各县市区政府)

(四)落实企业扶贫捐赠税前扣除等扶贫公益事业税收优惠政策,对在榆开展产业扶贫的扬州市企业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民政局、市扶贫办)

二、强化项目支持

(五)扬州市企业在我市的投资项目,不论投资额度,均列入本级年度重点项目计划,享受重点项目相关支持政策,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指定专人协调推进,强化要素保障。(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发改委)

(六)对扬州市企业在我市投资的重点产业项目实行在线并联审批,明确办结时间,即受理即审批,确保零积压。优先保障项目水、电、气等基础设施和运行条件,并享受当地水价、电价、气价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林业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国土局、各县市区政府)

(七)对符合中省市相关财政专项资金支持要求的扬州市在榆投资项目,相关部门优先申报并积极争取支持。对产业扶贫类项目,属于市级财政专项支持范围的,适当放宽申报条件、降低申报门槛。(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农业局)

(八)对扬州市企业参与的扶贫协作项目,可根据项目不同性质、投资规模和扶贫效果等因素,采取股权投入、贷款贴息、直接补助等方式,安排一定额度的扶贫协作项目资金予以支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扶贫办)

三、完善金融服务

(九)引导在榆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来榆投资的扬州市企业加大信贷支持,建立扬州市来榆投资参与扶贫企业的信用评价制度,在贷款审批、利率、期限等方面,简化手续,完善服务,确保来榆投资参与扶贫的扬州市企业贷款优先获得,并将各金融机构支持扬州市来榆投资参与扶贫企业发展情况纳入全市金融机构年度考核内容,占5分以上。(责任单位:市金融办、人民银行榆林分行、榆林银监局、商业性金融机构在榆分支机构)

(十)统筹利用省市县级相关产业(引导)基金,对符合条件的扬州市企业在榆投资产业项目进行支持。设立榆林金融综合服务基地,为本地金融机构及异地金融机构提供综合服务平台。充分利用省市县融资担保平台,为扬州市企业在榆融资提供担保服务,简化担保手续、提升服务效能。(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财政局)

(十一)积极帮助扬州市企业在榆注册的独立法人公司上市融资,对拟上市公司进行上市辅导培育和孵化;支持已上市公司通过增发、配股等多种方式拓宽融资来源。对于注册地在榆的扬州市企业,进入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的,给予1000万元奖励扶持;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给予200万元补助;在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展示板除外)挂牌的,给予10万元补助;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公司债和资产证券化产品融资。(责任单位:市金融办)

四、强化用地保障

(十二)对扬州市企业在榆投资项目,在土地使用指标上给予倾斜,优先保障建设用地。对扶贫产业项目,做到“应保尽保”;对于其他类型项目,优先安排报地、征地和供地,积极做好用地服务保障。项目涉及占用耕地的,由市县国土部门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在国家政策允许的前提下,根据苏陕两省国土资源厅的统一安排,开展扬榆两市之间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跨省流转工作。(责任单位:市国土局)

(十三)对扬州市企业在榆投资项目,符合国家新经济、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产业的,均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使用土地。同时,为企业细化明确租赁土地转为出让土地的条件,按用途确需招标拍卖挂牌的,可在租赁环节实施。在企业使用租赁土地达到合同约定条件后需办理出让手续的,可采取协议方式;在土地供应价格上,对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责任单位:市国土局)

五、优化人才服务

(十四)对扬州市来榆投资兴业和开展产业扶贫的高层次人才,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支持,由项目所在县市区、开发区妥善解决其在榆林期间随迁家属的就业、教育、医疗等问题,为其在榆林生产生活提供便利。(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十五)支持扬州市来榆投资兴办专业化众创空间(孵化器),经综合评定,连续三年每年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经费支持。鼓励在企业以销售收入分成、利润分成、职工入股等方式创新分配方式,激发“双创”人才的积极性。(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各县市区政府)

六、提供劳务支持

(十六)扬州市企业在我市吸纳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每吸纳一名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且签订不低于一年期限劳动合同,给予一次性岗位补贴1000元。(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各县市区政府)

(十七)支持扬州市企业来榆建立技能培训服务机构,经市县区政府审批,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参加有关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且在6个月内成功稳定就业的,给予培训机构每人每期2000元补贴。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参加80课时以上免费就业创业培训的,每人每天给予50元的生活和交通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各县市区政府)

七、强化招商服务

(十八)对成功引进扬州市企业、个人和社会组织等各方面力量来我市投资兴业,参与产业扶贫的招商引资中介机构或个人,按进度、分阶段、按比例给予一定报酬。(责任单位:市招商局、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各县市区政府)

(十九)对扬州市重点企业实行“一企一策”,及时妥善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各种困难和问题,对企业办理各类审批手续提供全程、专业、精准、免费的代办服务。(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各县市区、开发区和市级相关部门要抓紧细化政策措施,切实做好推进落实工作。市扶贫办、市发改委要加大督查力度,组织开展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评估,适时提出调整完善意见。与陕西省建立区域战略合作关系的北京、天津、江苏、湖北四省(直辖市)来我市投资兴业,参与产业扶贫的企业、个人、社会组织等可参照执行。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6日

打印此页】 【 关闭窗口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