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发布《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9-01-10 来源:工业处

2018年12月10日,国家发改委第22号令《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新规”),自2019年1月10日起施行。经国务院同意,《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中新建中外合资轿车生产企业项目、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含现有汽车企业跨类生产纯电动乘用车)项目及其余由省级政府核准的汽车投资项目均不再实行核准管理,调整为备案管理。

发布实施《新规》,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放开一般制造业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是主动适应新一轮产业变革大势、完善汽车产业投资管理、加快转变产业发展方式的客观要求,对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现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2018年版《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是继1994年版、2004年版《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后,我国的第三版“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是新时期我国汽车产业投资管理的综合性政策文件。

《新规》共分九章四十八条,涵盖了产业投资方向、投资项目标准、项目备案管理、协同监管要求、产能监测预警等方面内容,主要有:一是加大简政放权力度。经国务院同意,取消汽车投资项目核准事项,全面改为地方备案管理,汽车整车和其他投资项目均由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实施备案管理。其中,汽车整车投资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二是突出政策导向。引导企业顺应产业发展大势,围绕优化产能布局、突破核心技术、开展战略合作,提高要素配置效率,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三是提高投资项目准入标准。严格控制新增传统燃油汽车产能,优化燃油汽车产能布局,推动产业向产能利用充分、产业基础扎实、配套体系完善、竞争优势明显的省份聚集。进一步提高新建纯电动汽车企业项目条件,严格新建纯电动汽车企业投资项目管理,防范盲目布点和低水平重复建设。新建纯电动汽车企业及现有企业纯电动汽车扩能项目,应建设在产业基础好、创新要素全、配套能力强、发展空间大的省份及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四是夯实监管责任。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建立健全监督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强汽车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加强部门协同监管,严厉查处违规项目,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进一步压紧压实投资项目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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