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分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有关医药机构:
现将《关于进一步完善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制度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扬医保【2019】56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制度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