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委印发《关于汽车产业投资项目服务指南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2-01 来源:工业处

汽车产业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战略性、支柱性产业。为适应我国制造业加速对外开放、普遍取消前置审批的新形势和实现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新要求,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第22号令),进一步明确了汽车投资项目准入标准和有关管理规定,强化事中事后管理。为便于各地办理相关事项,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根据国家《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等政策文件规定,我委对汽车产业投资项目管理有关事项进行了梳理,印发《关于汽车产业投资项目服务指南的通知》(苏发改工业发〔2019〕63号)。《通知》明确了汽车投资项目取消核准事项范围、各地发改委备案权限、备案条件及其他有关事项等四个方面内容。

一是取消项目核准事项范围。《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2017年本)》中新建中外合资轿车生产企业项目、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含现有汽车企业跨类生产纯电动乘用车)项目及其余由省级政府核准的汽车投资项目,除另有规定外均不再实行核准管理,调整为备案管理。

二是汽车投资项目备案权限。汽车投资项目分为汽车整车投资项目和其他投资项目。汽车整车投资项目包括燃油汽车和纯电动汽车投资项目。其他投资项目包括汽车发动机、动力电池、燃料电池和车身总成等汽车零部件,专用汽车、挂车,以及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汽车零部件再制造投资项目。汽车整车投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部门备案,其他投资项目均由当地发展改革部门实施备案管理。

三是汽车投资项目备案条件。企业申请汽车投资项目备案,应提供的材料包括企业法人、股东构成等基本情况;拟建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总投资额、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项目符合《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的说明;项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声明;有关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信息。申报程序和有关要求按照《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执行。

四是汽车投资项目其他规定。外商投资汽车项目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限制类的,按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要求执行,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及以上限制类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总投资(含增资)20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备案。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以下限制类项目,由省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通知》指出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应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防范汽车产能过剩、引导汽车产业有序发展,切实承担起监管职能,压实企业的市场主体责任。同时,要做好汽车产能年度调查工作,及时掌握本地区汽车产能和产品变动情况,深入研判汽车产业变化趋势,引导汽车产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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