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积极推进道路运输价格市场化改革
发布时间:2020-01-13 来源:价格管理和成本监审处

        根据《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道路运输价格改革的意见》(交运规〔2019〕17号),结合我省道路运输实际,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交通运输厅制定出台《关于深化道路运输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深化道路运输价格市场化改革,促进道路运输转型升级、提质增效,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一是扩大道路客运放开价格范围。除农村客运外,由三家及以上经营者共同经营的客运班线,已开通直达高铁、动车组列车的市、县(市)间客运班线等竞争充分的线路实行市场调节价;跨省道路客运班线终到站所在地省(市)已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线路实行市场调节价;道路客运定制服务(含预约响应式的农村客运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汽车客运站提供的可由班车客运经营者、旅客自主选择的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是健全巡游出租汽车运价形成机制。鼓励各地推动巡游出租汽车运价市场化改革,促进巡游出租汽车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融合发展。鼓励各地逐步建立完善运价调整机制,对运价调整机制进行听证,达到启动条件时及时实施运价调整并向社会公告,实现运价调整工作机制化、动态化,增强价格时效性、灵活性。

三是规范道路运输新业态新模式价格管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公司应主动公开定价机制和动态加价机制,通过公司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等方式公布运价结构、计价加价规则,保持加价标准合理且相对稳定,保障结算账单清晰、规范、透明,并接受社会监督。在农村地区开通的公共汽电车客运以及在毗邻地区、农村地区实行公交化管理的道路客运,原则上纳入公共交通价格管理。

四是健全特殊旅客权益保障。班车客运经营者和汽车客运站应对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伤残军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的伤残人民警察、持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残疾人员证件的残疾消防救援人员执行客票半价优待;对符合条件的儿童享受免费乘车或者客票半价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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