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发改收费发〔2020〕1236号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关于申请调整全国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函》(苏人社函〔2020〕36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我省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费收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17号)、人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翻译专业资格考试实施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60号)、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转发全国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6〕36号)等规定,核定我省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费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二、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费收费标准包含考务费和组织报名、租用考试场地、聘请监考人员等费用,其中,考务费上缴国家并按国家标准执行。收费单位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三、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财政票据,缴入同级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四、收费单位要严格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在门户网站和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和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定期报送考试费收入和使用情况,自觉接受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五、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降低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10〕9号、苏财综〔2010〕2号)废止。
附件: 翻译考试收费标准附件.pdf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 江苏省财政厅
2020年11月10日
相关政策解读链接:http://fzggw.jiangsu.gov.cn/art/2020/11/23/art_283_957857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