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关于核定预防接种服务费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1-13

  苏发改收费发〔2020〕1237号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申请正式核定预防接种服务费收费标准的函》(苏卫财务〔2020〕48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核定预防接种服务费收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法》《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6〕14号)等规定,项目名称由“第二类疫苗预防接种服务费”变更为“预防接种服务费”。预防接种服务费是指居民自愿接种非免疫规划疫苗时,接种单位向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收取的服务费。

  二、预防接种服务费收费标准为20元/剂次。预防接种服务包括健康状况询问、知情告知、注射、留观、耗材(含一次性注射器或自毁注射器、各种消毒剂、棉球、棉签、纱布等)和接种信息服务,不得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三、预防接种服务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财政票据,缴入同级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

  四、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对接种单位的收费管理。预防接种服务费、疫苗费用分别计价。要严格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在门户网站和接种场所醒目位置公示预防接种服务费标准、非免疫规划疫苗名称、疫苗价格、免疫程序和接种方法、预防的疾病、疫苗接种禁忌症和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定期报送预防接种服务费收入和使用情况,自觉接受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五、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第二类疫苗预防接种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医〔2018〕24号)同时废止。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                     江苏省财政厅

  2020年11月9日

打印此页】 【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