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非居民用气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3-04 来源:价格管理和成本监审处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

为落实国家疫情防控期间阶段性降低非居民用气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相关要求,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非居民用气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257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细则,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各地要切实履行好定价权限,足额降低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要根据天然气上游企业降价情况,合理预测气源结构,根据门站(气源)采购价格加上从严核定的配气价格科学测算,按照联动机制的规定,切实将门站环节降价空间全部传导至终端用户,不得采取简单恢复至2019年淡季销售价格的做法。

二、各地要及时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上游天然气企业一旦明确降价幅度,各地要立即制定降价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执行,并报我委(价格处)备案。

三、鼓励各地对抗击疫情的单位出台更优惠的降价政策。

四、各地发展改革委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大宣传力度,督促天然气销售企业将降价政策执行到位。

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政策从2020年2月22日起执行至2020年6月30日。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

2020年2月26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非居民用气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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