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关于核定解台、刘山船闸船舶过闸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4-28 来源:收费管理和价格调控处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你厅《关于商请批准继续执行解台、刘山船闸船舶过闸费征收标准的函》(苏交财函〔2020〕18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类船舶不分空载和重载,均按照船舶证书中核定的总吨位收费;排筏和其他浮运物体,均按照立方米收费。对无船舶证书或者船证不符的,参照同类船舶的总吨位收费。具体标准如下:

(一)拖轮、货轮及其他机动船为1.0元/次·总吨位;

(二)驳船及其他非机动船为0.8元/次·总吨位;

(三)排筏及其他浮运物体为0.4元/次·立方米。

二、对装载货物后船舶吃水超过核定载重线,或者装载货物超过船舶长度、宽度的,根据超载、超长、超宽的程度,在正常收费基础上加收幅度不得高于50%。

三、船舶过闸费优惠政策继续执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意见》(苏政发〔2016〕156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物流降本增效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8〕17号)的规定,船舶过闸费在现有征收标准基础上给予20%的优惠,集装箱货运船舶免收过闸费,优惠期至2020年12月31日。

四、收费单位应当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收取的资金应及时缴入国库,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

五、请你厅定期报送船闸船舶过闸费收入和使用情况,自觉接受发改、财政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      江苏省财政厅

 

2020年4月17日

打印此页】 【 关闭窗口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