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江苏省委 江苏省人民政府
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2017 年 1 月 20 日)
苏发〔2017〕4号
为加快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 号)精神,深入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加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工作力度,进一步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充分调动社会资本积极性, 畅通融资渠道,加强政府投资管理,更好地发挥投资对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的关键作用,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视察江苏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适应把握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聚力创新、聚焦富民,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加快建立完善企业自主决策、融资渠道畅通、政府服务到位、管理行为规范,宏观调控有效、法治保障健全的新型投融资体制,为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支撑。
——确立主体地位,充分激发企业投资活力。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进一步确立和强化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放宽放活社会投资,激发民间投资潜力和创新活力。将投资管理工作的立足点放到为企业投资活动做好服务上,在服务中实施管理,在管理中强化服务。积极创新服务方式,优化服务流程,更加注重事前政策引导、事中事后监管约束和过程服务,力争实现在全国范围内企业投资审批事项流程最简、时间最短、效率最高。
——强化引导带动,严格规范政府投资管理。科学界定并严格控制政府投资范围,建立健全政府投资管理体系,严格规范政府投资行为,着力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优化政府投资安排方式, 完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促进社会资本加大对经济转型升级和社会和谐发展的投资力度。
——创新运作机制,有效畅通项目融资渠道。创新项目融资路径和方法,大力发展直接融资,鼓励金融机构加大项目融资服务力度,进一步拓宽投资项目资金来源。充分发挥我省存款总量居全国前列的优势,积极挖掘社会资金潜力,让社会储蓄更多地转化为新增投资,有效缓解投资项目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健全服务体系,统筹推进投资配套改革。注重统筹兼顾,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层面相关改革举措,投融资体制改革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及财税、金融、国有企业等领域改革要有效衔接、整体推进,建立上下联动、横向协同工作机制,形成改革合力。
二、改善企业投资管理,充分激发社会投资动力和活力
(一)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
1. 缩减企业投资项目核准范围。坚持企业投资核准范围最小化,原则上由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策投资行为。按照能简则简、能放则放的原则,严格限定省市核准权限,除国家和省明确规定的外,按照谁投资谁决策的原则,省市两级只办理跨区域和同一层级企业投资的项目,其他核准事项原则上全部下放县区办理,力争省级层面项目核准范围全国最小。(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
2. 试点开展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对核准目录以外适用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在一定领域、区域内先行试点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 探索创新以政策性条件引导、企业信用承诺、监管有效约束为核心的管理模式。企业在向政府做出书面承诺后,根据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标准等自主决策项目投资,根据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自行决定组织实施。政府部门依法依规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将失信企业纳入企业信用黑名单,并取消适用承诺制资格。对“零用地”技术改造等国家鼓励类企业投资项目试行不再审批。(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编办,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二)建立投资项目“三个清单”管理制度
3. 实行企业投资管理负面清单制度。对接国家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修订情况,及时修订并公布我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核准目录以清单方式列明政府需要依法审查把关的关系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除目录范围内的项目外,一律实行备案制,由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向备案机关申请备案。(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
4.建立健全企业投资项目管理权力清单制度。严格遵循职权法定原则,建立并动态修订《企业投资项目管理权力清单》,将各级政府部门行使的企业投资项目管理职权以清单形式明确列出,进一步规范职权行使,优化管理流程,便于社会监督。推进清单标准化建设,确保相同的投资管理事项在省市县三级的权力名称、类型、依据、编码统一,明确省市县三级的层级分工,压缩、严控自由裁量权。(省发展改革委、编办、各有关部门)
5. 建立健全企业投资项目管理责任清单制度。建立《企业投资项目管理责任清单》,将各级政府部门相应的投资管理责任以清单方式明确列出,厘清企业投资项目管理职权所对应的责任事项,明确责任主体,健全问责机制。建立清单动态调整完善机制,根据负面清单、权力清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变动情况, 及时调整完善责任清单相关内容,更好发挥清单管理对优化投资环境的重要作用。(省发展改革委、编办、各有关部门)
(三)优化管理流程
6. 减少核准前置审批。精简投资项目准入阶段相关手续,只保留选址、用地(用海)以及重特大项目的环评审批作为前置条件。选择有条件的开发区、高新区开展区域评估试点,在文物、压覆矿、水资源、环评、能评、安评、稳评、地质和地震灾害危险性评估等方面,探索通过区域评价,取代区域内每个项目独立的重复评价。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相关部门要依托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或政务服务大厅实行并联核准。(省编办、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海洋渔业局)
7. 简化项目备案手续。除国家有明确规定外,备案项目按资产权属实行属地管理,由项目所在地投资主管部门进行备案,不按项目规模、所属行业分层级管理。备案手续一律从简,备案机关不得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或可研报告, 不得要求提供其他前置审批文件,备案机关不得对备案项目进行变相审批或核准。企业在开工建设前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将企业和项目基本信息告知备案机关,备案机关收到企业申请信息后备案即完成。企业可向备案机关申请出具或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自行打印备案证明。(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8.清理报建审批事项。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对企业备案或核准后、开工建设前的各类报建事项进行清理和整合,打通投资项目开工前的“最后一公里”。在清理整合的基础上,将同一层级地方政府实施的报建审批事项,纳入政务服务大厅或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统一办理。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取消企业投资项目报建阶段技术审查类的相关审批手续,探索实行先建后验的管理模式。(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编办、各有关部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9. 积极推进并联办理。整合和完善现行项目审批各个环节,逐步推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或核准后、开工建设前各项报建手续的全流程并联办理。各部门分别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规章规定,规范办理审批事项,不得要求企业提供其他任何前置手续。企业提供的相关申请材料,相关部门应共享共用, 不得要求企业重复提供相同申报材料。(省编办、政务办,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10. 全面实施多评合一、多图联审。对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或核准后、开工建设前各类决策性评审评估环节进行有机整合,加快建立多评合一、统一评审的运作模式,将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洪水影响评价、地震安全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文物保护评价、矿产压覆评价、交通影响评价等各类评审评估合并为某一职能部门或专门机构牵头组织的综合性评价,通过减少评审评估环节有效提高效率、降低费用。针对整合后涉及到的专业领域广、评审人员多、集中评估难度大等问题,加快推行视频在线联合评审评估模式,进一步提高多评合一的效率效能。与多评合一相对应,全面推行多图联审,将施工图、人防图、消防图等技术性图纸审查合并为某一职能部门或专门机构牵头组织的联合性审查。(省编办、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各有关部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四)规范企业投资行为
11. 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各类企业要严格遵守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质量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相关政策和标准规定,依法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自觉规范决策行为。对于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核准或备案手续,以及未按照核准或备案内容进行建设的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应当依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产等处罚;对于未依法办理其他相关手续擅自开工建设, 以及建设过程中违反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质量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的项目,相关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罚。相关责任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安监局、各有关部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12. 加强投资中介服务管理。全面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清理行政审批事项中介服务的部署要求,加快推进审批部门所属中介服务类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或与主管部门脱钩,切断中介服务机构与政府部门间的利益关联,彻底清除“红顶中介”。各类投资中介服务机构要坚持诚信原则,加强自我约束,增强服务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塑造诚信高效、社会信赖的行业形象。按照建设全国统一市场的要求,取消中介服务机构异地承接业务的登记备案制度,彻底打破行业、地区壁垒和部门垄断,除国家有明确规定外取消对企业投资项目审批中的所有中介服务资质要求,由企业自主决定是否需要委托及委托何种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咨询服务,任何部门不得以未委托中介机构或资质不符合要求为理由拒绝办理企业投资项目相关审批手续。(省编办、发展改革委、各有关部门)
13. 加强行业协会自律。有关行业协会要加强行业自律,健全行业规范和标准,提高服务质量,不得变相审批。积极稳妥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在机构、职能、资产财务、人员管理等方面脱钩,促进行业协会商会成为依法设立、自主办会、服务为本、治理规范、行为自律的社会组织。加强行业协会日常监管,推进行业协会信用信息公示,引导行业协会加强诚信建设。(省发展改革委、民政厅、各有关部门)
三、完善政府投资体制,强化政府投资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五)进一步明确政府投资范围
14.加快优化政府投资方向。政府投资资金只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水利、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原则上不支持经营性项目。(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15. 建立政府投资范围定期评估调整机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及时调整优化政府投资范围。建立政府投资范围定期评估调整机制,定期对政府投资范围进行调整优化,明确界定政府投资的范围和边界,不断优化投资方向和结构,提高政府投资效率。(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各有关部门)
(六)改革政府投资运作机制
16. 创新政府投资方式。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也可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方式进行引导。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在明确各方权益的基础上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各有关部门)
17. 发起设立各类政府投资基金。根据发展需要,依法发起设立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公共服务发展基金、住房保障发展基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等各类基金,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和运作,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鼓励保险等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经批准后通过认购基金份额等方式有效参与。(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各有关部门)
18. 加快融资平台市场化转型。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通过注入资本金、公益事业财政补贴、政府采购等方式支持融资平台公司发展,推动融资平台成长为独立运作、自担风险的市场化投融资主体。地方政府可通过多种形式依规注资,有效降低融资平台负债率,增强资本实力,提高融资能力,降低融资成本,实现多层次、滚动式融资发展。(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江苏银监局)
(七)规范政府投资管理
19. 编制三年滚动政府投资计划。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宏观调控总体要求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三年滚动政府投资计划,明确计划期内的重大项目安排导向,并与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统筹安排、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依据三年滚动政府投资计划及宏观调控政策,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合理安排政府投资。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可根据需要,在前一年度预下达并拨付部分政府资金。(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各有关部门)
20.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库。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三年滚动政府投资计划和年度计划,建立覆盖各地区各部门的政府投资项目库,未入库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政府投资。政府投资项目库实行分类分层管理,及时向社会公布。强化项目库动态管理,形成建设一批、储备一批、谋划一批的梯度推进格局。完善政府投资项目信息统一管理机制,建立贯通各地区各部门的项目信息平台,并尽快拓展至企业投资项目,实现项目信息共享。(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各有关部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21. 改进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制。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项目,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要在咨询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等科学论证基础上,严格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经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和省政府批准的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可以简化审批程序和审批内容,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部分改扩建项目,以及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可以简化审批程序和审批内容。(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八)加强政府投资事中事后监管
22.加强计划执行管理。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项目建设进度下达投资计划,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建设资金,项目单位要认真组织项目实施,确保政府投资发挥效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牵头在每年初对上年度政府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及时发现计划执行中的问题并加以有效解决。对于因计划未执行而产生的沉淀资金,按相关程序予以收回,并适当调减该地区或部门下一年度投资计划安排额度。(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23. 加强建设过程管理。严格遵守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杜绝出现未批先建、越权审批等现象。严格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工期管理要求,对于擅自超规模、超标准建设的项目按相关规定进行严肃惩处。严格概算执行和造价控制,加快完善概算审批、调整等制度,从严控制项目超概算。在社会事业、基础设施等领域,推行工程总承包,推广应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各有关部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24.完善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修订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相关管理规定,完善代建单位选定方式,原则上采用招投标或委托方式选定代建单位,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适时调整代建费标准。(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25. 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有计划有重点地对重大政府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审计。完善重大项目稽察制度,加快制订出台《江苏省政府投资项目稽察条例》,强化电子稽察等稽察手段的运用。完善竣工验收制度,制订出台《江苏省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办法》。加快建立后评价制度, 选择部分政府投资项目开展后评价试点。健全政府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现问题的政府投资项目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行政或刑事责任,严格落实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五方责任主体质量终身制。建立并推行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制,健全社会监督机制,推动政府投资信息进一步公开,鼓励公众和媒体对政府投资进行监督。(省发展改革委、审计厅、各有关部门)
(九)鼓励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26.进一步明确PPP合作领域和模式。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需要和财力状况,在交通、能源、水利、环保、市政等基础设施领域以及医疗、养老等公共服务领域,采取单个项目、组合项目、连片开发等多种形式,通过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社会资本,扩大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加快完善省级 PPP 项目库并对外发布,积极发挥各类基础设施投资基金、公共服务投资基金引导带动作用。(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27.加大 PPP 项目政策支持力度。合理确定价格水平或收费标准,创新项目运营商业机制,建立使用者付费和可行性缺口补贴类项目的合理投资回报机制,稳定项目预期收益。积极探索政府多种付费模式,采取资本金注入、直接投资、投资补助、贷款贴息,以及政府投资股权少分红、不分红等多种方式支持项目实施。构建多元化退出机制,合同期满后,依据合同约定的形式,充分利用产权、股权交易市场,通过股权转让、资产证券化等方式,为社会资本提供多元化、规范化、市场化的退出机制。(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物价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28.充分发挥专业机构积极作用。鼓励金融机构通过债权、股权、资产支持计划等多种方式,支持 PPP 项目建设。发挥各类金融机构专业优势,鼓励金融机构向政府提供规划咨询、融资顾问、财务顾问等服务,提前介入并协同做好 PPP 项目策划、融资方案设计、融资风险控制、社会资本引荐等工作。充分发挥工程咨询、招标代理、财务、法律等方面专业机构作用,提高 PPP 项目决策的科学性、项目管理的专业性和项目实施的有效性。(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四、创新融资运作机制,拓展投资项目融资渠道
(十)大力发展直接融资
29.推进股权多元化改革。充分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募集资金用于投资项目,支持有真实经济活动支撑的资产证券化,盘活存量资产,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更好地服务投资兴业。加强引导培育,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 IPO 等方式募集资金,支持优质上市公司通过增发等方式进行再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新三板挂牌企业定向增发募集资金,鼓励中小微企业在江苏和苏州两个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并进行股权融资。推动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积极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大力发展个人住房、汽车、消费等零售类贷款证券化产品。积极稳妥开展金融机构以适当方式依法持有企业股权的试点。大力探索运用“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方式降低企业负债水平,增强企业发展能力。(省金融办、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证监局、江苏银监局)
30.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投资。结合国有企业改革和混合所有制机制创新,优化能源、交通等领域投资项目的直接融资。探索推行将国有企业部分存量资产转让给社会资本,将资产转让所得与社会资本合资组建混合所有制主体进行投资,在存量和增量两个方面破解社会资本准入难题,实现国有资本存量的资产价值重估,改善国有投资主体资产负债表,提升国有资本投资能力。对已建成的公共领域基础设施等存量项目,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资本转移,进行市场化运营管理,以存量换增量,提高政府资产利用效率。(省国资委、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31.大力发展债券融资。加大创新力度,丰富债券品种,切实高效用好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大力拓展绿色债券、项目收益债、专项债券、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特色产品落地和扩容,支持重点领域投资项目通过债券市场筹措资金。进一步优化完善奖补、贴息等政策,扩大小微企业私募债发行规模,支持区域性股权市场发行私募债。(省发展改革委、金融办,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证监局、江苏银监局)
32.强化“双创”融资支持。通过鼓励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等多种方式加大对种子期、初创期企业投资项目的融资支持力度,有针对性地为“双创”项目提供股权、债权等融资综合服务。设立贴近实体经济发展需求的各类金融机构,支持发展民营银行和消费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鼓励商业银行、创投机构、科技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合作开展“小股权+大债权”的投贷联动业务,降低初创期企业融资成本。加快发展科技金融,鼓励各地设立科技支行、科技保险支公司、科技担保公司、科技租赁公司等各类科技金融组织,促进科技与金融深度融合。进一步优化省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作用,适时开展首期基金使用绩效评估。支持各类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双创孵化专项债券、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债券。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支持发展互联网科技小额贷款公司,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设立互联网保险公司。积极开展排污权、碳交易权、收费权、特许经营权、购买服务协议预期收益等权益类新型担保贷款业务。(省金融办,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
33.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依法依规发行政府债券,用于公共领域重点项目建设。根据各地政府债务余额、债务风险、财力状况等因素, 合理确定债务限额,严格按照限额举借地方政府债务。各地政府新增债务资金要用于公益性项目支出,优先保障在建公益性项目后续融资、与“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沿海开发等国家战略相关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和重大民生项目建设。(省财政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34.建立健全政银企合作对接机制。搭建信息共享、资金对接平台,协调金融机构加大对重大工程的支持力度。定期向金融机构发布重点项目融资信息, 探索建立省级层面综合金融服务信息共享平台,整合金融产品、融资需求、征信查询、中介服务等信息资源。推广建立小微企业转贷基金。稳妥推进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推动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稳健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金融办,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监局)
(十一)充分发挥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重要作用
35.加大对重点投资领域资金支持力度。鼓励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在国家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加大对科技创新、棚户区改造、水利、生态环保、城乡基础设施、高铁等重大项目和工程的支持力度。积极争取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根据国家宏观调控需要发行的各类金融债券,专项用于支持重点项目建设,并通过投贷联动、债贷结合等创新方式加大支持力度。(国开行江苏分行、国开行苏州分行、农发行江苏分行、江苏银监局,省发展改革委)
36.充分发挥专项建设基金积极作用。积极争取国家专项建设基金,通过资本金注入、股权投资等方式,支持看得准、有回报、不新增过剩产能、不形成重复建设、不产生挤出效应的重点领域项目。探索建立省级层面专项建设基金,用于支持相关领域重大项目建设。(省发展改革委,国开行江苏分行、国开行苏州分行、农发行江苏分行、江苏银监局)
(十二)完善保险资金等机构资金对项目建设的投资机制
37.鼓励保险资金参与重大项目建设。与相关保险机构加强战略合作,推动保险资金以股权投资计划、债权投资计划等支持我省重点产业发展和重大项目建设,参与组建各类产业投资基金。建立保险资金与地方重点项目的常态对接机制,鼓励和支持各地加强与保险机构的合作。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拓展保险资金运用方式,鼓励通过债权、股权、资产支持等多种方式,支持重大基础设施、重大民生工程、新型城镇化等领域的项目建设。(江苏保监局,省发展改革委)
38.加快推进社保基金投资运营。根据国家部署,积极配合国家层面做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工作,建立健全基金投资运营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制度。引导具备相应资格的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发挥专业优势,参与职业年金基金管理,稳健开展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江苏保监局)
(十三)加快构建更加开放的投融资体制
39.积极利用境外资金。在宏观和微观审慎管理框架下,以规避风险为前提,稳步放宽境内企业和金融机构赴境外融资。鼓励省内企业到苏州、昆山深化两岸产业合作试验区等跨境人民币业务试点地区设立子公司、对接金融机构, 开展跨境投融资业务。鼓励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充分运用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为我省企业提供境外融资服务。加强与国际金融机构和各国政府、企业、金融机构之间的多层次投融资合作。(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金融办,江苏银监局、江苏证监局、江苏保监局)
40.完善“走出去”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主动融入“一带一路”等国家战略,更好服务企业“走出去”赴境外开展投融资活动。鼓励企业通过境外发债、与境外主权财富基金合作等方式募集低成本外汇资金,支持企业通过境外股权投资等方式对外投资项目。支持外资金融机构发展对中资企业的资金池服务,并为中资企业海外并购提供置换贷款,降低企业海外并购成本。鼓励出口信用保险、海外投资保险等业务发展,支持省内金融机构与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加强合作,通过项目贷款、内保外贷、外保内贷、“境外项目+出口信贷”、发行债券等方式,支持企业向境外转移产能,深化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省金融办、发展改革委、商务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监局)
五、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提升综合服务管理水平
(十四)创新服务管理方式
41.建立投资项目审批首问负责制。实行项目审批首问负责制,投资主管部门或审批协调机构作为首家受理单位“一站式”受理、“全流程”服务,一家负责到底。首家受理单位督促各相关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的核准或备案, 以及开工建设之前的各项报建性审批,并负责及时告知企业各项审批办理进展情况和寄送各项审批文件。(省政务办、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42.建立投资项目代办制。在开发区、高新区、乡镇(街道)实行投资建设项目“全程代办”制度,对符合准入条件的审批事项,推行即时即办。组建专业化代办队伍,为企业提供接洽、联系、申请、办结等全流程、精准化服务, 负责将企业项目办理申请提交给政府部门,将政府部门意见和审批结果及时反馈给企业,有效提高项目办理效率、减轻企业办理负担。(省政务办,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43.强化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应用。充分运用互联网和大数据等技术,加快推进江苏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在全省各级各相关部门的应用, 实现全省所有非涉密投资项目一口受理、网上办理、规范透明、限时办结。全面推行投资项目统一代码制度,统一汇集审批、建设、监管等项目信息,实现信息共享,推动信息公开,提高透明度。(省政务办、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各有关部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44.完善项目审批工作规则和办事指南体系。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公开受理情况、办理过程、审批结果,发布政策信息、投资信息、中介服务信息等,为企业投资决策提供参考和帮助。下移服务管理重心,加强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 强化基层投资队伍建设,增配项目管理专业人员、增加必要工作经费,给予地方更多自主权,充分调动地方积极性。加强社会和舆论监督,鼓励新闻媒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对政府的服务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省发展改革委、编办、各有关部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十五)加强规划政策引导
45.强化发展规划引领作用。坚持规划先行,牢固树立先规划后建设、项目跟着规划走的理念,把发展规划作为引导投资方向,稳定投资运行,规范项目准入,优化项目布局,合理配置资金、土地(海域)、能源资源、人力资源等要素的重要手段。强化规划跟踪评估,健全完善发展规划中期评估、城乡规划及土地利用规划定期评估或调整完善等制度,强化规划执行监督,有效维护发展规划的权威性、严肃性和约束力。(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
46.强化产业政策指导作用。完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等,为各类投资活动提供依据和指导。完善产业政策宣传服务体系,通过运用互联网、大数据技术,对热点行业过剩产能和短板行业缺口产能进行预报预警,及时发布具有较强针对性和有效性的产业发展信息,引导企业正确选择投资方向。(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
47.完善技术标准体系。构建更加科学、更加完善、更具操作性的行业准入标准体系。加快制定修订能耗、水耗、用地、碳排放、安全生产等技术标准, 鼓励各地区结合实际依法制定更加严格的地方标准。实施能效和排污强度“领跑者”制度,依法制定更加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省环境保护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安监局、各有关部门)
(十六)健全监管约束机制
48.加强部门协同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明确监管责任,注重发挥投资主管部门综合监管职能、地方政府就近就便监管作用和行业管理部门专业优势。整合各方监管力量,共享监管信息,实现部门之间协同监管。依托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加强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管,确保项目合法开工、合规建设。各有关部门要完善规章制度,制定监管工作指南和操作流程,促进监管工作标准具体化、公开化。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依法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投资建设行为。(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编办、各有关部门)
49.加强投资信用管理。切实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充分发挥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作用,建立投融资领域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建立异常信用记录和严重失信“黑名单”,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强化并提升政府和投资者的契约意识和诚信意识,形成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奖惩机制,促使相关主体切实强化责任, 履行法定义务,确保投资建设市场安全高效运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各有关部门)
六、强化保障措施,确保改革任务落实到位
(十七)加强分工协作
50.加强分工协作。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分工协作,加强与国家部委的工作衔接,制定具体方案,明确任务分工和时间节点,定期督查,强化问责,确保各项改革措施稳步推进。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投资调控管理的综合协调、统筹推进等职责。
(十八)加快立法进程
51.加快立法进程。完善与投融资相关的省级层面政策法规,对接国家政府投资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管理条例制订出台情况,及时出台江苏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管理办法,加快完善社会信用、股权投资等方面政策法规,依法保护各方权益,维护竞争公平有序、要素自由流动的投融资市场环境。
(十九)推进配套改革
52.推进配套改革。加快推进铁路、能源、电信、医疗、教育、城市公共事业等领域改革,规范并完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特许经营管理,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加快推进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等领域价格改革,完善市场决定价格机制。研究推动土地制度配套改革。加快推进金融体制改革和创新,健全金融市场运行机制。投融资体制改革与其他领域改革要协同推进,形成叠加效应, 充分释放改革红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