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关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发布时间:2020-07-02 来源:收费管理和价格调控处

苏发改收费函〔2020〕321号


省司法厅: 

《关于商请正式批准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苏司函〔2020〕8号)收悉。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5〕25号)、《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司法部令第140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考务费的复函》(财税〔2018〕65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就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第一阶段收费标准:客观题考试2科,86元/科(上交司法部考务费11元,省10元、设区市65元),2科合计172元;第二阶段收费标准:主观题考试1科,80元/科(上交司法部考务费20元,省10元、设区市50元)。两个阶段合计252元/人。考生通过第一阶段客观题考试后,再参加第二阶段主观题考试的报名和考试。 

二、考试组织机构要认真落实收费公示制度,自觉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或网站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文件依据、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要按照收费事中事后监管要求,加强内部管理,规范收费行为,建立收费情况报告制度,自觉接受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的监督。 

三、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收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财政票据,资金缴入同级财政,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明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费〔2018〕91号)同时废止。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   江苏省财政厅 


2020年6月19日 

 



抄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相关政策解读链接:http://fzggw.jiangsu.gov.cn/art/2020/7/3/art_283_92785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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