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交通运输厅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关于阶段性降低港口收费标准等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7-23 来源:收费管理和价格调控处

苏交财〔202014

 

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港口集团有限公司: 

  现将《交通运输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港口收费标准等事项的通知》(交水发〔20203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并将执行结果于2020715日前报省交通运输厅财务处。 

  附件:交通运输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港口收费标准等事项的通知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316 

 

 

附件:

 

交通运输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港口收费标准等事项的通知

 

  交水发〔20203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交通运输部各直属海事局: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决定阶段性降低港口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促进口岸营商环境优化,推动物流业、产业链协同复工复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港口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

  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将实行政府定价的货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两项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分别降低20%;取消非油轮货船强制应急响应服务及收费。鼓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疫情防控期间加大收费优惠力度。港口经营人要严格执行政府定价管理规定,根据本通知及时调整对外公示的收费项目名称和收费标准。

  二、加强上下游合作

  按照法治化原则,加强港航企业与货主之间的对接和协作,建立降费传导机制,形成利益共同体,积极应对疫情影响。鼓励港口经营人对受疫情影响提货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继续给予减免库场使用费等优惠。引导班轮公司合理调整海运收费价格结构,鼓励采用包干方式收取费用。

  三、维护良好市场秩序

  各级交通运输(港口、海事)管理部门要加强国际海运、港口市场监管,依法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查处,进一步规范海运、港口收费行为,巩固落实降费措施成效。地方各级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将本通知及时、准确传达到相关经营人和单位,督促港航企业和相关单位认真落实口岸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和公示制度。

    

  

交通运输部 发展改革委

2020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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