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交通运输厅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省财政厅关于沪苏通长江公铁大桥开征车辆通行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7-27 来源:收费管理和价格调控处

苏交财〔202022

 

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 

  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2004913日第417号国务院令)及《省政府关于同意无锡至南通过江通道开征车辆通行费的批复》(苏政复202049)的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沪苏通长江公铁大桥开征车辆通行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方式 

  江苏沪通大桥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对沪苏通长江公铁大桥进行经营管理及维护,自通车之日起纳入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系统进行联网收费。 

  二、收费范围 

  除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公安机关在沪苏通长江公铁大桥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运输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以及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免交通行费车辆以外,凡准许通过沪苏通长江公铁大桥的车辆,均按规定缴纳车辆通行费。 

  三、计费方法及收费标准 

  沪苏通长江公铁大桥车辆通行费实行按车型分类计收,具体车型划分按《省交通运输厅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调整方案的通知》(苏交财〔2019124号)执行。具体收费标准见下表: 

    

 

  四、收费年限 

  沪苏通长江公铁大桥核定收费年限为25年,自沪苏通长江公铁大桥通车之日起执行。 

  五、收费管理 

  1.你公司应严格执行交通运输部联网收费运营服务规则等规定,加强对收费员培训,提高收费效率,规范收费行为。 

  2.你公司及江苏沪通大桥有限责任公司应按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等相关部门的要求,及时报送公司经营情况和通行费的征收、使用情况,并主动接受监督检查。 

  本通知由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     江苏省财政厅 

  2020618 


打印此页】 【 关闭窗口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