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出台全面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0-09-28 来源:常州市信用办

为了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创新社会治理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动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近日,常州市出台了《常州市关于全面建立信用承诺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规定,信用承诺是指市场主体根据行政机关或行业组织的要求,或出于主动表示诚实守信的意愿,对自身遵信守法行为、自愿接受监督以及违约责任等作出承诺。信用承诺的适用对象是指在本市区域内向各级行政机关或行业组织提出行政审批事项或政务服务事项申请等、或主动承诺的的各类市场主体,包括法人、个体工商户、其他各类组织和自然人。主要推行的部门包括:具有市场监管、安全生产、建筑市场、环保、政府采购、公共资源交易、消防等监管职能的行业主管部门;具有政策扶持、资金补贴、认证、资质认定等行政审批职能的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具有仲裁、公证、鉴定等职能的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其他根据业务需求需要建立信用承诺机制的单位。

《意见》明确,信用承诺分为审批替代型、主动公示型、行业自律型、证明事项型和信用修复型5类,承诺将应用于各级行政机关办理行政事项提供绿色通道、开展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政策资金扶持、考核评定等领域进行应用。

《意见》要求,市场主体信用承诺书将记入信用档案,作为对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参考依据。对发生重大违法违规案件和不良信用行为的市场主体,依法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立“黑名单”制度,给予一定的行业禁入,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罚力度,并通过“信用中国(江苏常州))”网站“信用承诺”专栏集中公示。

截至2020年9月15日,“信用中国(江苏常州)”网站共向社会公开信用主体信用承诺书22957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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