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014001303/2021-00491 分 类: 行政许可
- 发布机构: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日期: 2021-11-24
- 名 称: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前黄船闸、洪蓝船闸船舶过闸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公开日期: 2021-11-30
- 文 号: 苏发改收费发(2021)1072号 主 题:
- 主 题 词:
- 内容概述: 核定前黄船闸、洪蓝船闸船舶过闸费收费标准
- 时 效: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前黄船闸、洪蓝船闸船舶过闸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前黄船闸、洪蓝船闸船舶过闸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商请开征前黄船闸、洪蓝船闸船舶过闸费的函》(苏交港航函〔2021〕41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类船舶不分空载和重载,均按照船舶证书核定的总吨位收费;排筏和其他浮运物体,均按照立方米收费。无船舶证书或者船证不符的,参照同类船舶的总吨位收费。具体收费标准为:
(一)前黄船闸。拖轮、货轮及其他机动船0.8元/次·总吨位;驳船及其他非机动船0.6元/次·总吨位;排筏及其他浮运物体0.4元/次·立方米。
(二)洪蓝船闸。拖轮、货轮及其他机动船1.0元/次·总吨位;驳船及其他非机动船0.8元/次·总吨位;排筏及其他浮运物体0.4元/次·立方米。
上述前黄船闸、洪蓝船闸船舶过闸费收费标准为试行标准,试行期两年,自船闸建成通航之日起算。
二、对装载货物后船舶吃水超过核定载重线,或者装载货物超过船舶长度、宽度的,根据超载、超长、超宽的程度,在正常收费基础上加收幅度不得高于50%。
三、船舶过闸费优惠政策执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意见》(苏政发〔2016〕156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物流降本增效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8〕17号)以及经省政府同意的《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关于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发改经贸发〔2020〕1227号)的规定,船舶过闸费在现有收费标准基础上给予20%的优惠,集装箱货运船舶免收过闸费。
四、收费单位应当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印)制的收费票据,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收取的资金应及时缴入国库,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
五、请你厅定期报送船舶过闸费收入和使用情况,自觉接受发改、财政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 江苏省财政厅
2021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