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0日起我省降低部分公证服务收费标准
发布时间:2021-12-01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公证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指导意见》要求,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公证费用负担,1130日,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司法厅印发《关于降低部分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今年1210日起执行。

《通知》明确降低部分涉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的涉及财产关系商事合同(协议)公证、赋强公证、招标投标等现场监督公证、提存公证4个项目,按20%的幅度降低其中10个高标的额档收费比例;对按计时收费的开奖等现场监督公证和保全证据公证两个项目,调整计时方式降低收费标准。开奖等现场监督公证收费,由原标准每超过1小时的,加收500元,不足1小时的,以1小时计,调整为每超过1小时加收500元,不足半小时(含半小时)减半收取,超过半小时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收。保全证据公证收费,由原标准每超过2小时的,加收1000元,不足2小时的,以2小时计,调整为每超过2小时加收1000元,不足1小时(含1小时)减半收取,超过1小时不足2小时的按2小时计收。

《通知》明确降低涉及居民房产继承、赠与和接受遗赠公证收费标准。降低后的收费标准为:受益额20万元及以下部分,按0.5%收取,最低200元;超过2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0.45%收取;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0.4%收取;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0.27%收取;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0.09%收取。其中降幅最大的标的额档为受益额20万元及以下部分,由原标准1%降至0.5%,降幅达到50%;其他标的额档比例保持阶梯递减。《通知》同时规定,单套居民房产办理上述公证事项费用总额原则上不超过1万元。

《通知》还对公证服务收费减免政策作了进一步完善。一是公证机构对与领取抚恤金、劳工赔偿金、救济金、劳动保险金等有关的公证事项,与公益活动有关的公证事项,证明赡养、抚养、扶养协议的公证事项,公证服务费用应当酌情按收费标准的50%80%收取二是公证机构对享受低保户待遇人员、重度残疾人申请办理发改价格〔20211081号文件中明确的民生公证事项的,公证服务费用减免比例不低于50%。三是公证机构对80岁以上老人首次办理遗嘱公证,免收遗嘱公证服务费。

降低公证服务收费是省发展改革委我为群众办实事事项之一。近期,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司法厅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和解读工作,指导监督公证机构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管理制度,根据《通知》要求及时更新收费标准,并在网站和服务场所醒目位置进行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加强监督检查, 把降低收费标准政策落到实处,切实增强企业和群众对减轻公证费用负担的获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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