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发展改革委 江苏能源监管办关于开展2022年电力市场交易工作的通知
苏发改能源发〔2021〕1128号
省电力公司,江苏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有关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
根据国家电力体制改革工作部署和我省电力市场建设总体安排,结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等文件和我省绿色电力交易、现货市场试点等工作要求,现就我省2022年电力市场交易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市场主体准入
(一)发电企业
1、公用燃煤、燃气、核电、统调光伏、风电等省内各类发电机组,山西阳城电厂、华东区域统配机组、特高压直流配套电源等区外电源,可参与市场交易。
2、依法取得发电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依法取得或者豁免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新入市的发电企业需提交信用承诺书。
3、并网自备电厂在公平承担发电企业社会责任、承担国家依法合规设立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以及与产业政策相符合的政策性交叉补贴、支付系统备用费,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达到能效、环保要求,可参与市场交易。
(二)电力用户
1、10千伏及以上工商业用户原则上全部参与市场交易,鼓励其他工商业用户直接参与市场交易,未参与市场交易的工商业用户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符合条件的5G基站用户,可参与市场交易。
2、35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用户可自主选择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或由售电公司代理交易,其余用户只可由售电公司代理交易。选择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的用户为一类用户,选择由售电公司代理交易的用户为二类用户。
(三)售电公司
1、在江苏电力交易中心完成市场注册并公示、签约用户年度用电合计达到4000万千瓦时以上的售电公司,可参与市场交易。
2、售电公司需根据合同签约量向江苏电力交易中心提供银行履约保函作为履约担保,具体按照《江苏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相关规定执行。
二、市场交易电量
(一)发电企业
1、省内机组
燃煤机组:公用燃煤机组全部参与市场交易。10万千瓦以上燃煤机组全年中长期市场交易电量上限(不含优先发电电量)暂按4000小时设置,其中年度交易电量不超过3500小时。10万千瓦及以下燃煤机组视情况参与年度和月度交易。
核电机组:江苏核电有限公司全年市场交易电量不低于200亿千瓦时,其中年度交易电量不低于160亿千瓦时。
燃气机组:结合天然气资源等情况参与月内挂牌等市场交易。
统调光伏、风电:光伏发电按照全年不超过900小时、风电按照全年不超过1800小时电量参与年度市场交易。
2、区外电源
山西阳城电厂原则上全部参与市场交易,其中年度交易电量不低于120亿千瓦时。
雁淮特高压送电量中,配套苏晋能源公司所属电厂年度市场交易电量不低于20亿千瓦时。
华东区域统配机组中,秦山核电年度市场交易电量10亿千瓦时,皖电东送机组年度市场交易电量60亿千瓦时。
(二)电力用户及售电公司
1、一类用户年度交易电量应为其前三年用电量平均值的60%-75%,售电公司年度交易电量应为其所有签约用户前三年用电量平均值之和的60%-75%,否则不得参与2022年市场交易。
2、一类用户、售电公司暂按不超过实际用(售)电量的10%以当月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价格结算。
3、参与绿电交易的售电公司应当在与二类用户签订的购售电合同或补充协议中,明确绿色电力交易电量、价格以及消纳量归属等信息。
三、市场交易价格
1、省内发电企业或售电公司与用户的交易价格加上输配电价、辅助服务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即为到户结算电价。输配电价按照国家及省核定的价格水平执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市场交易价格浮动范围为燃煤机组发电基准价上下浮动原则上不超过20%(0.3128 ~0.4692元/千瓦时),高耗能企业市场交易电价不受上浮20%限制。
3、省内统调光伏、风电机组的绿色电力市场交易电量按照实际交易电价结算。带补贴的统调光伏、风电机组参与市场交易部分的电量,不再领取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或申请绿证,可不计入其全生命周期保障收购小时数。
4、各市场主体签订年度中长期交易合同时,应当充分考虑电力供需平衡、燃料价格等因素,按照平等协商、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约定价格浮动机制。若售电公司与二类用户签订多年购售电合同,可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等方式,约定价格浮动机制。
5、对于已参与市场交易、无正当理由改为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用户,拥有燃煤发电自备电厂、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用户,以及未参与市场交易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高耗能企业,用电价格为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价格的1.5倍加上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6、偏差电量的考核与结算按照月结月清方式。
四、市场交易组织
(一)总体要求
1、本着“统一规范、高效便捷”原则,注册、零售业务绑定、结算核对等业务全部采用线上办理。
2、年度交易采用双边协商和挂牌方式,月度交易采用集中竞价、挂牌等方式。
(二)注册绑定
1、符合准入条件的新增市场主体需在江苏电力交易中心的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完成注册工作,成为合格市场主体。
2、新用户注册、零售用户绑定等工作自2021年11月19日开始,至12月17日截止。由电网公司代理购电的工商业用户,可在2022年年内按季度注册进入市场。
3、一类用户需办理数字安全证书。二类用户若无有效数字安全证书,需在注册时或在与售电公司签订的购售电合同中明确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用于办理绑定业务时接收交易系统的信息推送。
4、有意愿参与的售电公司和具备有效数字安全证书、电子公章的二类用户,可在交易系统上达成交易或生成电子合同,同时完成绑定。
5、若售电公司与用户签订纸质购售电合同,售电公司或用户应在交易系统中按照标准模板填写并确认合同电量结算方案,确保线上填写的结算方案与双方达成的合同相一致,并将合同上传至交易系统办理绑定。
6、若二类用户与2个及以上售电公司签订购售电合同,按无正当理由退市处理,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
7、一类用户可在注册绑定期间通过交易系统确定与发电企业的交易关系。
(三)年度交易
1、统调光伏、风电机组参与年度交易。有意愿参与绿色电力交易的市场主体,应当在交易系统填报具体的交易需求。交易系统于2021年12月18日前发布市场主体名单和联系方式。
2、年度协商交易。2021年12月13-17日,一类用户、售电公司与发电企业在交易系统中通过电子签的方式,完成年度协商交易合同电量的申报与确认。
3、年度挂牌交易。2021年12月16日-17日,12月20日-21日,一类用户、售电公司、发电企业在交易系统中开展年度挂牌交易。
4、年度合同分解。一类用户、售电公司应在年度交易结束后,在交易系统完成年度交易合同分月计划的分解工作。
5、参与交易的市场主体应当协商约定分时段电量电价,签订电力中长期合同。电网企业应为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提供历史用电数据查询服务。
(四)月度交易
1、试点开展分时段交易,2022年每月开展次月集中竞价、当月月内挂牌、当月合同转让交易。其中1月份的集中竞价交易于2021年12月底前开展。
2、每月开展次月月度集中竞价交易前,一类用户、售电公司可与发电企业协商调整次月年度交易合同分月计划,并在交易系统中确认。次月年度交易合同分月计划调增或减的电量,交易系统将自动平均分摊至当年后续月份,并作为后续月份年度交易合同分月计划,以此类推。
3、月度集中竞价交易采用边际统一出清方式确定成交结果。
(五)安全校核和结算
1、年度和月度交易后,省电力调控中心会同江苏电力交易中心做好各市场主体交易电量的安全校核工作。
2、江苏电力交易中心每月根据二类用户与售电公司双方确认的合同电量结算方案进行零售侧结算。
3、一类用户、售电公司的绿色电力交易电量以及所消纳的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电量优先结算,交易电量月结月清。
4、参加绿电交易的统调光伏、风电发电企业执行月的上网电量低于绿电交易月度计划或用户当月用电量低于绿电交易月度计划以致多笔合同不能全部兑现时,按照绿电交易合同分月电量比例拆分出每笔交易的上网侧和用户侧可结算电量后取小结算。
5、江苏电力交易中心负责出具绿色电力交易电量、价格等交易结果及消纳凭证。一类用户根据交易结算电量申请消纳凭证;售电公司根据合同条款,申报二类用户的绿色电力消纳量,申报总量不得超过实际交易结算电量。二类用户的消纳凭证由售电公司发起申请,相关二类用户确认,对应消纳量在系统中冻结,不得转让或开具给其他用户。
6、统调光伏、风电机组当月上网电量超出市场交易电量的部分电量,按原方式结算。
五、其他
1、各市场主体应依法依规开展注册、绑定、合同签订等工作,如发现失信或违规行为,将按照《江苏省电力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电力市场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处理。
2、省电力公司营销和财务系统要建立与交易系统的接口,积极配好做好电力市场注册、绑定及结算等相关工作。营销系统根据交易系统中用户注册时提交的信息,自动校验注册户号和户名的准确性,及时将用户用电信息变更情况推送至交易系统。
3、省电力公司营销系统应按旬推送电力用户用电信息至交易系统,电力用户及其签约的售电公司可登录交易系统查看用户自身的用电信息和交易电量结算情况。
4、加强电力市场履约监管。做好市场主体履约环境、市场竞争、合同履约、公共信用等监测预警和监管。江苏省公共信用信息中心通过交易系统见签中长期电力市场交易合同。江苏电力交易中心做好市场主体运营评价工作。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 江苏能源监管办
2021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