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发展改革委 省司法厅关于降低部分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2-06

 

苏发改收费发〔20211178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司法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43号)精神,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公证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1108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统筹兼顾减轻企业和群众公证服务费用负担、促进公证行业高质量发展,现就降低我省部分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部分涉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

(一)证明商事合同(协议)涉及财产关系的公证,标的额超过5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按0.08%收取;超过5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0.04%收取;超过1亿元的部分,按0.008%收取。

(二)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按照“证明商事合同(协议)涉及财产关系的公证”收费标准相同幅度予以降低。出具执行证书的,按照执行标的额0.15%收取,最低收费1000元。

(三)证明招标投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性交易行为的现场监督公证,标的额超过3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按0.04%收取;超过5000万元的部分,按0.008%收取。

(四)提存公证,标的额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0.064%收取;超过1亿元的部分,按0.04%收取。

(五)证明开奖、抽签、会议、订立公司章程、物品销毁、竞赛等现场监督公证,首小时,每件收费2000元;每超过1小时加收500元,不足半小时(含半小时)减半收取,超过半小时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收。

(六)保全证据公证,首2小时,每件收费1000元;每超过2小时加收1000元,不足1小时(含1小时)减半收取,超过1小时不足2小时的按2小时计收。

上述公证事项中涉及民生的,收费标准同步降低。

二、降低涉及居民房产继承、赠与和接受遗赠公证收费标准

(一)证明涉及居民房产继承、赠与和接受遗赠公证收费,受益额20万元及以下部分,按0.5%收取,最低200元;超过2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0.45%收取;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0.4%收取;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0.27%收取;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0.09%收取。

(二)单套居民房产办理上述公证事项费用总额原则上不超过1万元。单套居民房产价值超过1000万元,按前款规定计算收费额超过1万元的,在收取1万元公证服务费的基础上,对超过1000万元部分所对应的受益额,加收1‰的公证服务费。

三、进一步完善公证服务收费减免政策

(一)公证机构对与领取抚恤金、劳工赔偿金、救济金、劳动保险金等有关的公证事项,与公益活动有关的公证事项,证明赡养、抚养、扶养协议的公证事项,公证服务费用应当酌情按收费标准的50%80%收取。

(二)公证机构对享受低保户待遇人员、重度残疾人申请办理发改价格〔20211081号文件中明确的民生公证事项的,公证服务费用减免比例不低于50%

(三)公证机构对80岁以上老人首次办理遗嘱公证,免收遗嘱公证服务费。

四、切实规范公证服务收费行为

(一)公证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管理制度,根据本通知要求及时更新收费标准,并在网站和服务场所醒目位置进行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要建立收费情况年度报告制度,定期向当地发展改革部门报告价格政策执行和公证服务收费收入、支出等情况。要进一步完善自我约束和公平竞争制度,不得通过循环证明、捆绑服务等增设不必要的证明事项并加价收费。

(二)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加强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自立项目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重复收费、扩大范围收费、改变收费频次和计费方式收费等价格违规违法行为。

(三)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司法行政部门要把降低收费标准政策落到实处,指导公证机构加强内部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为当事人提供方便、高效、优质的公证服务,切实增强企业和群众对减轻公证费用负担的获得感。

本通知自2021年12月10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 江苏省司法厅

                        2021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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