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发展改革委 省农业农村厅 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明确农产品初加工用电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2-10 来源:价格管理和成本监审处


苏发改价格发〔2021〕144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电力公司:

为进一步落实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政策,降低农产品初加工企业用电成本,促进农业稳产保供,推进农业高质量发展,提升农民群众获得感,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97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农产品初加工用电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产品初加工用电价格政策

农产品初加工用电(具体范围详见附件1)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农村综合变以下的农副产品加工厂,为农户加工口粮、食用油、饲料等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其他农产品加工用电按照国家及省现有政策规定执行相应类别的工商业用电价格。

受电变压器(含不通过受电变压器的高压电动机)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上的稻米加工企业,可继续按照《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明确有关涉农行业用电价格政策的通知》(苏发改价格发〔2020〕360号)规定,自愿选择执行大工业电价或者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电价(含峰谷分时电价),选定后在12个月之内保持不变。

二、农产品初加工用电电量计算

农产品初加工用电原则上应分表计量。若农产品加工企业受电点内难以按电价类别分别装设用电计量装置,可装设总的用电计量装置,按其不同电价类别的用电设备容量的比例或实际可能的用电量,确定不同电价类别用电量的比例或定量进行分算,分别计价。各类别电价用电量按以下公式计算确定,其中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比例以《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比例审定表》(见附件2)为准。

1.农产品初加工用电量=当月抄见总电量×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比例

2.大工业或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量=当月抄见总电量—农产品初加工用电量

三、实施程序

农产品初加工企业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或粮食部门申报。当地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粮食部门、电网企业在15个工作日内共同初审后,上报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经审核后发文明确,并自发文之月的次月起按抄见电量执行。同一企业的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比例申报间隔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年。电网企业现场巡查发现用电情况有明显变化的,可随时报告当地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用电比例进行变更。

四、其他事项

请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农业农村部门、粮食部门、供电企业结合各自职责,加大宣传力度,确保政策落实到位,惠及广大农产品初加工企业。各级供电公司要着力优化对农产品初加工用电的供电服务,积极协助相关用电户及时办理用电登记、用电性质变更、因增加(或减少)用电设备而调整各类别电价比例等相关用电变更手续。

五、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1年4月1日起执行。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其余有关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均以本通知为准。如国家出台新的政策,按国家政策执行。执行中如发现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附件:附件1 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docx

           附件2 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比例审定表.doc


省发展改革委       省农业农村厅

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1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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