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完善农产品初加工用电价格政策
发布时间:2021-02-10 来源:价格管理和成本监审处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政策相关规定及娄勤俭书记对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情况专报的批示精神,近日,省发展改革委会同农业农村厅、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出台《关于明确农产品初加工用电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农产品初加工用电价格执行范围、用电量计量计算、逐级审核实施程序等政策进行了细化完善,推动我省农产品初加工企业用电成本进一步降低,促进农业稳产保供、农业高质量发展。

《通知》明确,一是在国家发展改革委文件框架内,尽可能扩大执行农业生产电价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增加小麦、大麦、药用植物初加工用电,同时把符合政策规定、包含农产品初加工环节的农副食品加工企业也纳入农业生产电价支持范围。二是针对农产品加工企业产品生产环节多的特点,支持企业对初加工用电分表计量,直接享受农业生产电价政策。对确实无法分表计量的农产品初加工环节用电,实行“定比定量”,并明确认定主体及程序。

《通知》将自今年4月1日起执行,同时要求各地发展改革、农业农村、粮食部门及供电企业结合各自职责,通过多种媒介,加大宣传力度,确保涉农用电户对政策应知尽知,确保政策及时落实到位,惠及广大农产品初加工企业,提升我省农产品市场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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