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发改价格发〔2021〕193号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发改局、经发局),省电力公司:
为更好发挥农业排灌泵站服务农业生产的作用,促进粮食生产,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现代化,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现就农业排灌泵站用电价格通知如下:
一、农业排灌泵站电价
(一)全省农业排灌泵站(含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水利农业排灌泵站)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二)省南水北调东线江苏水源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兼具省内农业灌溉和省外供水服务双重功能的泵站,按照其年度翻水电量的60%执行农业生产电价、40%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电价。
(三)省内农业灌溉服务为主、配合南水北调省外供水的省级泵站(江水北调泵站)江都站、泗阳站,按照省水旱灾害防御调度指挥中心调度指令,用于南水北调调水流量对应的电量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电价,其余电量执行农业生产电价。
二、有关事项
(一)新增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水利农业排灌泵站,经县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水利等相关主管部门(单位)和电网企业共同研究、确认一致后,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二)请省电力公司根据本通知规定,对全省农业排灌泵站进行梳理并组织各地认真落实相关政策,确保执行到位。请各地发展改革委做好宣传解释,指导当地供电企业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并跟踪政策执行情况。
(三)上述政策自2021年4月1日起执行。如国家出台新的政策,按照国家政策执行。各地在政策落实过程中,发现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
2021年3月1日
(联系人:卢吉;025-832750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