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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发展改革委 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继续执行道路客运运价与油价联动机制的通知

省发展改革委  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继续执行道路客运运价与油价联动机制的通知

苏发改价格发〔2021〕257号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发改委(发改局、经发局)、交通运输局:

现行道路客运运价与油价联动机制执行五年以来,对于疏导成品油价格频繁变动给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消费者带来的影响,有效维护客运企业和旅客的利益,促进客运行业持续稳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引导作用。为保持道路客运价格政策稳定,现将继续执行道路客运运价与油价联动机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准油品和计算方法

统一以0#国VI柴油最高零售价格5.00元/升为联动基价,对应的道路客运燃油附加费为0.01元/人·公里。当0#国VI柴油最高零售价格变动时,按照《油价与燃油附加费执行标准对照表》(详见附件)计算道路客运燃油附加费。使用其他燃料的道路客运车辆的票价参照执行。

二、调整周期

为避免道路客运票价频繁变动,燃油附加费调整周期不少于1个月。

三、调整方法

在燃油附加费调整周期不少于1个月的前提下,当成品油价格变动符合联动机制规定时,由道路客运经营者在10日内将燃油附加费调整到位,同时按规定做好明码标价。燃油附加费调整后,道路客运经营者应当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确定具体执行票价。对于已经预售的车票,燃油附加费调整时采取“涨不补、降不退”的方法,不退补差价。

各地发展改革、交通运输部门要督促指导道路客运经营者认真执行运价与油价联动机制,按规定做好燃油附加费调整和明码标价工作。

附件:油价与燃油附加费执行标准对照表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2021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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