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江苏省重点物流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05-06

为进一步激发物流行业市场主体活力,全面提升物流企业竞争力,培育现代流通体系领军企业,促进我省物流业高质量发展,我委研究制定了《江苏省重点物流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提出意见和建议。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21年6月5日前,通过来信来函、发送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通信地址:南京市鼓楼区北京西路70号9号楼江苏省发展改革委经济贸易处。

联系方式:025-86639170(传真)。

电子邮箱:jsfgwjmc@126.com。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5月6日


江苏省重点物流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认定目的】为进一步激发物流行业市场主体活力,全面提升物流企业竞争力,培育现代流通体系领军企业,促进我省物流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江苏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重点物流企业的认定工作。

第三条 【认定原则】省重点物流企业认定应遵循企业自愿、先进引领、科学规范、公平公正、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组织与实施】省重点物流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日常工作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本地区重点物流企业的申报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五条 【企业类型】物流企业是指从事运输(含运输代理货物快递等)、仓储、供应链管理、物流信息和技术服务的一种或多种经营业务,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组织。省级重点物流企业分为供应链管理型、平台型、精专型、技术和服务型、综合型五种类型,应分别符合以下要求:

(一)供应链管理型物流企业

以从事物流解决方案设计、供应链组织、管理方案策划等业务为主,其业务嵌入客户的生产制造、分销零售等流程;集成采购、分销、仓储、配送、加工等功能,为客户提供从原材料采购到产成品送达的全程供应链服务;通过自有或整合等方式,形成覆盖区域的货物集散、仓储和分拨配送网络;拥有供应链管理信息系统,与客户的企业资源计划(ERP)、制造执行系统(MES)等信息共享,实现对企业内部业务集成管理和与上下游客户业务的协同运作。

(二)平台型物流企业

以从事网络货运、仓库租赁交易、物流设备循环共用等业务为主,依托互联网平台整合配置社会化物流资源,实现信息匹配和资源对接;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等;具备符合公司业务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拥有专业技术研发和服务团队,利用智能算法、大数据分析等实现业务流程和客户服务优化。

(三)精专型物流企业

服务电商快递、冷链、医药、汽车、粮食等某一种特定行业和特定货种,能够为客户提供细分市场的专业化物流服务;通过自有或整合等方式,企业拥有与其专业物流服务相匹配的运输工具或仓储设施设备等,形成覆盖区域的货物集散、仓储和分拨配送网络;拥有先进的物流信息系统和作业规范标准,实现物流全流程跟踪与管理。

(四)技术和服务型物流企业

以物流信息平台开发、技术应用服务、物流装备服务、物流金融、大数据分析、规划咨询等为主业的物流技术和服务企业;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等;拥有专业技术研发和服务团队,具有较强的专业服务能力。

(五)综合型物流企业

以专业从事货物运输、仓储、装卸搬运、流通加工、包装、配送等两种及以上业务为主,为客户提供综合性物流服务;按照业务要求,通过自有或整合等方式,企业拥有一定规模的运输工具或仓储设施设备,形成覆盖区域的货物集散、仓储和分拨配送网络;拥有先进的物流信息系统,能够合理调配和使用车辆、仓库和人员等资源,实现货物状态跟踪、客户信息管理、订单查询等功能。

第六条 【基础条件】原则上,申报重点物流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5000万,成长性较强,连续两年以上实现赢利,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第七条 【服务品质和功能】企业具有较强的物流运作网络或信息技术服务能力。企业直接服务的主要客户具有相当的知名度及相应的物流业务量,与主要客户的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规范、合理。

第八条 【企业信用】依法经营,财务核算健全准确,具有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照章纳税,无违法记录。企业信用等级在A级及以上。

第九条 【经营管理】具有先进的企业管理理念,科学的企业发展战略及实施方案。拥有高素质的企业管理和物流专业技术人才。有健全的经营、财务、统计、安全、技术等机构和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十条 【技术条件】企业通过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具备较为完善的操作流程、作业规范、质量保证和客户服务体系。采用较为先进的物流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物流作业的有效管理与控制。企业主要生产设施、设备、服务人员的资质和服务过程应当符合相关物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规定,积极采用物流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企业申请】企业按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省重点物流企业申请材料包括:

(一)《省重点物流企业认定申请书》(附件1);

(二)企业基本情况介绍;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明;

(五)企业可以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十二条 【上报】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本地区物流发展战略和相关要求,将基本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汇总,统一向省发展改革委上报。

第十三条 【初审】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有关部门及单位根据认定标准,对上报的物流企业进行初审,初步确定入选物流企业名单。

第十四条 【评审】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对初审入选的物流企业材料进行评审,综合考虑企业类型、地区平衡等,提出入选重点物流企业建议名单。

第十五条 【认定】由省发展改革委对入选建议名单进行最终审核认定,向社会公布并授牌。

第四章 动态管理

第十六条 【目录管理】在江苏省物流管理服务平台建立省重点物流企业动态目录,获批省重点物流企业纳入省重点物流企业目录,被取消省重点物流企业资格的从省重点物流企业目录删除。

第十七条 【统计制度】省重点物流企业须为省物流统计的样本企业,并按要求在省物流统计直报平台上按时、真实填报《法人单位基本情况》《物流企业经营情况》等表格。

第十八条 【报告制度】已认定的省重点物流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三个月内向省发展改革委报告。

第十九条 【复核制度】省发展改革委每3年组织一次省重点物流企业复核工作。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省发展改革委将取消其省重点物流企业资格。

第二十条 【取消资格】已认定的省重点物流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发展改革委取消其重点物流企业资格:

(一)变更主营业务且不从事物流业务的;

(二)未按时、真实填报运营管理情况的;

(三)物流营业收入连续2年未达到考核要求的;

(四)企业发生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未按时报告的;

(五)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六)出现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五章 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政策扶持】充分发挥财政专项资金引导力度,加强中央预算内财政资金、省级服务业引导资金等对省重点物流企业及相关项目的支持。

第二十二条【社会责任】重点物流企业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接受管理部门组织调度,承担应急保障任务。被认定的省重点物流企业自动纳入省应急物资保障运力库。

第二十三条【竞争力评价】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有关部门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委托第三方机构,每年在省重点物流企业中开展物流行业竞争力评价,并发布全省物流业领军企业等排行榜单。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解释权】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实施日期】本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原《江苏省重点物流基地和重点物流企业认定办法》(苏物流联〔2006〕2号)自动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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