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法院收费管理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7-07 来源:收费管理和价格调控处

苏价费〔2010〕396号


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部分民事案件收费标准和明确相关费用收取标准的报告》(苏高法[2009]78号)收悉,现就完善我省人民法院收费管理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

一、关于部分民事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问题

我省人民法院执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法院诉讼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苏价费[2007]279号、苏财综[2007]66号,以下简称《通知》)两年多来,对减轻诉讼当事人负担,规范收费行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了保证法院诉讼工作的正常开展,现重新审核确定部分省定的民事案件受理收费标准为:

1、其他非财产案件受理费,每件80元。

2、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受理费,每件800元 ;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执行《办法》第三章第十三条第(一)款有关规定。

3、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案件受理费,每件80元。   

4、离婚案件受理费,每件240元;涉及财产分割的,执行《办法》第三章第十三条第(二)款第1项规定。

5、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受理费,每件400元;涉及损害赔偿的,执行《办法》第三章第十三条第(二)款第2项的规定。

二、关于明确检索费、复制费的收费标准问题

根据《办法》第十一条关于“当事人复制案件卷宗材料和法律文书应当按实际成本向人民法院交纳工本费”等规定,明确我省人民法院有关收费执行下列规定:

人民法院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向其提供已审结归档案件中法院主动公开信息以外的审判公开信息(以下同口径),包括在法院设置的公共阅卷室提供搜索、查询、调阅、编辑案件卷宗档案材料,通过纸张复(印)制或光(磁)盘复制等服务。其收取检索费、复制费的标准,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08]301号、苏财综[2008]72号)及所在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的有关文件规定。

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检索费,按照每人(指申请人)次30元收取。复(印)制费执行下列规定标准:A4纸黑白单面复印每张0.2元,双面复印每张0.3元。A4纸彩色单面复印每张1元,双面复印每张1.5元。A3纸黑白单面复印每张0.4元,双面复印每张0.6元。A3纸彩色单面复印每张2元,双面复印每张3元。打印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加收50%。DVD刻录(含盘)每张不超过10元,CD刻录(含盘)每张不超过6元,U盘刻录每 个 (只)不超过3元。

经提供上述信息的法院同意,公民使用自带的电子移动存储介质(如移动硬盘、软盘等)复制信息的,只收取检索费,不收取复制费。

三、以上规定的检索费、复印(制)费标准为试行标准,试行期两年。试行期间,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试行期满60个工作日前,省高级人民法院应按项目将收费收支情况和定价申请一并送省物价局、省财政厅,以便核定正式收费标准。

四、为了保障弱势群体有效参与法律诉讼,按照《办法》规定,法院要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领取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凭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效证明,经本人申请、受理法院审核,免收上述相关费用。

五、省内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其他管理要求,继续执行《通知》有关规定。

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生效。收费单位应及时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费。



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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