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实施方案》印发实施
发布时间:2021-09-16

近日,《江苏省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经省政府同意,由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实施。

《实施方案》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要求,坚持遵循依法依规、过惩相当、审慎稳妥的原则,聚焦进一步规范健全失信行为认定、记录、归集、共享、公开、惩戒和信用修复等机制,着力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推动社会信用体系高质量发展,更好发挥社会信用体系在支撑“放管服”改革、政府职能转变、优化营商环境和社会环境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助力“强富美高”新江苏建设。

《实施方案》明确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四项目标。一是夯实法治基础。制定完善信用信息管理、信用监管、信用修复等配套实施细则,依法依规推动各项工作。二是清理规范制度。2021年底前,按照国家要求开展清理规范工作,确保各项失信约束措施依法合规。三是编制目录清单。2021年底前,编制我省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和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四是加强权益保护。依法依规采集、共享、公示公共信用信息,规范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失信惩戒等工作,建立健全信用修复、异议处理等制度,切实保障信用主体合法权益。

《实施方案》细化三大重点任务,把住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失信行为认定、失信惩戒措施实施“三个关口”。一是全面开展失信约束措施清理规范工作。提出梳理规范现行制度,明确了“三个严格”:严格规范失信行为认定依据、严格限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范围、严格规范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标准。二是规范公共信用信息纳入、共享、公开范围和程序。明确公共信用信息实行目录管理,明确了编制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的相关要求。提出要统筹公共信用信息公开渠道,实现相关政府平台信用信息公开的内容、期限一致。三是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明确实施失信约束措施实行清单管理,提出编制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的相关要求。规范了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程序、认定主体,明确将失信主体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时相应制定行政决定文书。强调惩戒措施要与失信行为的性质、领域、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确保过惩相当。

《实施方案》强调建立健全信用主体权益保障机制。提出健全完善信用修复机制,加强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加大个人隐私权益保护力度,加强对信用服务机构的监管等具体要求。

《实施方案》要求各地各部门统一思想认识,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宣传解读,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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