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014001303/2022-00003 分 类: 其他文件
- 发布机构: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 发文日期: 2022-01-04
- 名 称: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实施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公开日期: 2022-01-25
- 文 号: 苏发改收费发(2022)5号 主 题:
- 主 题 词:
- 内容概述:
- 时 效: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实施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实施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苏发改收费发〔2022〕5号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申请调整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实施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苏建函计〔2021〕529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1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发中央管理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673号)、《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监督管理办法》(2018年省政府令第121号)等文件规定,经研究,现就调整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实施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等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试收费标准
(一)考试时长180分钟以内(含),除国家确定的考务费外,考试费为53元/人•科次。
(二)考试时长181-240分钟(含),除国家确定的考务费外,考试费为73元/人•科次。
(三)考试时长241分钟以上,除国家确定的考务费外,考试费为83元/人•科次。
(四)不再收取报名费。
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按《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核定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苏发改收费函〔2019〕425号)执行。
二、收费管理和监督
(一)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实施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收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收费票据,收取的资金上缴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严格内部管理,切实规范收费行为,不得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要严格落实收费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自觉接受发展改革、财政和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明确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实施的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服〔2016〕245号)同时废止。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 江苏省财政厅
2022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