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江苏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修订说明
发布时间:2022-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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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苏省机动车停放服务

收费管理办法》的修订情况说明

原省物价局会同省公安厅、省住建厅、省交通厅制定的《江苏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价规〔20162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17215日起施行,将于2022930日有效期届满。20216月起,我委会同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省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开展了《管理办法》修订工作,现将有关修订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和依据

    (一)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停车收费重要批示精神。2021419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新华社国内动态清样第1529期《谨防停车收费“微腐败”演化为“群贪巨腐”》上作出重要批示。20216月至9月,我省聚焦8类违规收费问题,开展公共停车收费管理专项整治,修订《管理办法》列入完善管理制度工作安排,作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停车收费管理的措施之一。

(二)落实国家和省完善停车收费政策新要求。20215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4部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国办《意见》),提出政府定价主要限定范围、科学制定差异化收费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等要求。20221月,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4部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我省《实施意见》),对停车设施开放共享、加强停车设施信息化建设、规范停车收费行为等提出具体要求。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文件新要求,需要对原《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三)回应社会关切,提升停车收费管理水平。停车服务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近年来,省委、省政府把推进城市停车便利化、新增公共停车泊位作为民生实事来抓。在停车收费管理实践中,大中城市公共停车泊位不足等问题仍很突出,需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停车收费管理,切实发挥价格杠杆调节供需关系的作用,提升停车资源利用效率,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

(四)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即将届满。原省物价局会同省公安厅、省住建厅、省交通厅制定的《江苏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价规〔201624号),自2017215日起施行,将于2022930日有效期届满。

二、修订过程

依据《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省政府2009年第54号令),自20216月起,我委会同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省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开展《管理办法》修订工作。主要经历四个阶段。

一是前期准备阶段(20216月至10月)。6月,结合全省范围内开展的公共停车收费管理专项整治,对发展改革部门牵头负责的停车收费管理工作进行专题调研,梳理掌握停车收费管理存在问题。7月,向驻委纪检监察组专题汇报停车收费调研情况。8月至10月,通过召开座谈会和书面等形式,收集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省市场监管局和部分设区市发展改革委的意见建议,梳理汇总停车收费政策存在矛盾问题,并与省公安厅等5个联合制定部门商定修订原则、框架、主要内容和步骤安排。

二是起草修订稿阶段(202111月至20223月)。11月至12月,我委相关处室会同省公安厅等5个部门相关处室起草修订稿,并积极吸纳全省公共停车收费管理专项整治成果,组织南京、苏州、淮安等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收费处负责同志,对起草稿进行修改完善。20221月至3月,我委相关处室举行5次集中研讨会商,逐条讨论,形成修订初稿。3月底,分管领导带领我委相关处室对修订初稿进行深度研讨,形成征求意见稿。

三是征求意见阶段(20224月至5月)。41日至51日,通过委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召开13个设区市发展改革委视频座谈会,会同省有关部门在南京市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委托无锡、淮安、扬州、泰州、宿迁5市发展改革委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广泛听取市民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代表、停车设施经营者和管理者以及相关部门意见建议。书面征求7个省有关部门、13个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和委内16个处室意见。收到修改意见45条,采纳和部分采纳42条,未采纳3条。未采纳意见原因主要是与国家和省政策规定不符等,均已沟通并达成共识。通过委门户网站征集到的35条意见,采纳和部分采纳32条,以电子邮件方式向提出人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并在委门户网站发布征求意见情况反馈。

四是修改完善阶段(20225月至6月)。5月中旬,分管领导带领我委相关处室,会同驻委纪检监察组、价格研究所再次进行集中讨论修改。两次会同省公安厅等5个部门相关处室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完善。520日,会同价格研究所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615日,呈送委领导审核把关。同时,严格履行处室集体初审、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等程序,向驻委纪检监察组、委机关纪委提交《三重一大监督事项报送表》,形成审议稿。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由原来的28条修订调整为35条,新增7条(第二、九、十二、二十、二十二、二十七、二十九条),单列4条(第十六、十七、十八、三十三条),删除4条(原办法第三、九、十二、十七条),各条内容均作不同程度的修改。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完善制定目的和重要概念

落实国办《意见》和我省《实施意见》推进城市停车便利化要求,针对我省公共停车收费专项整治中的停车难等问题,在制定目的上增加了维护机动车停放者和停车设施经营者、管理者合法权益,促进停车设施协调发展等内容;在政策导向上新增了倡导单位内部停车设施开放共享,鼓励城市交通枢纽换乘停车便利化;明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机动车停车设施等重要概念。

(二)明确部门管理职责

以西安停车服务中心腐败案为鉴,强化对停车收入资金监管,增加省财政厅为《管理办法》制定部门,对财政部门停车收费管理职责作出规定;根据机构改革职能调整,明确违法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划归市场监管部门,增加省市场监管局为制定部门,对市场监管部门停车收费管理职责作出规定。

(三)调整政府定价范围和管理方式

落实国办《意见》提出的政府定价主要限定范围要求,结合我省13个设区市均已建立停车收费定价机制实际,一是调整政府定价范围,区分依据由投资主体和经营特征调整为停车设施性质和特点,政府定价范围主要限定在具有公益性特征和自然垄断经营特征的停车设施。二是细化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具体内容为8项。三是增加建立完善停车收费定价机制,依据定价机制确定具体收费标准的内容。四是按照国办《意见》和我省《实施意见》,对差别化收费内容进行修改完善。

(四)强化停车收费行为规范

一是强化实行市场调节价停车收费的监管。针对实行市场调节价停车收费监管相对薄弱,群众投诉举报多的情况,增加规范市场调节价停车收费监督管理内容,对收费标准制定原则、新定收费标准公示告知,以及收费标准异动的监管等作出规定。二是与时俱进规范停车收费行为。鉴于无人值守停车场越来越多,明确收费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收费范围、泊位数量、服务电话、免费停车时长、优惠减免政策等信息;明确不得擅自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阻碍机动车停放和通行,不得私自圈地、划片收取停车费;将不执行收费减免或者其他优惠政策、以及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交易方接受交易价格的行为增列为违规收费行为,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新增停车服务行业协会引导规范停车服务行为的职责规定;适应大数据、物联网、互联网+”等新技术新模式加快应用的形势,提出政府相关部门加强智慧停车管理平台建设的规定。

(五)注重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一是充实完善停车收费优惠政策。明确由设区市、县(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确定并公布短时停放免费时长,鼓励机场、车站、码头等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适当延长免费停车时长;对残疾人合法驾驶机动车、新能源汽车停放实行停车费优惠减免作出规定;新增因不可抗力影响,按照政府应急管理要求而临时停放的车辆免收停车费情形;新增公交换乘枢纽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实行收费优惠规定。二是明确机动车停放者应当交纳停车费,以及拒绝交纳停车费的情形。三是明确行政机关依法扣押扣留或者处置车辆在法定处理期限内的停车费,由实施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承担。四是依据《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对原办法关于信用管理内容进行修改,明确住建(城管)、公安等相关部门信用管理职责,同时对为信用状况良好的车主提供便利服务作出鼓励性规定。

此外,根据调研座谈、征求意见、专家论证等情况,我们还规范了文字表述,调整了条款顺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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