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001303/2023-00065 分 类: 政策文件
发布机构: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 发文日期: 2023-01-20 公开日期: 2023-02-03
名 称: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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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政办发〔2023〕4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加快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1月20日


关于加快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

省发展改革委 省生态环境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卫生健康委

城镇环境基础设施是协同推进新型城镇化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的重要支撑。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2〕7号),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水平,改善环境质量,增进民生福祉,完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主要目标

围绕补短板、强弱项,优布局、提品质,全面提高城镇环境基础设施质量和运行效率,推进环境基础设施一体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逐步形成由城市向建制镇和乡村延伸覆盖的环境基础设施网络等目标,协同推进减污降碳,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到2025年,全省新增污水处理能力430万立方米/日以上,新建和改建污水收集管网5000公里以上,新建、改建和扩建再生水生产能力不少于20万立方米/日,县城污水处理率达到95%以上,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5%以上,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力争达到80%以上,其中苏南、苏中、苏北地区县级以上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分别达到88%、75%、70%以上;生活垃圾分类收运能力达到14万吨/日左右,城镇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达到9.5万吨/日,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85%以上,原生垃圾实现“零填埋”;固体废物处置及综合利用能力明显提升,利用规模不断扩大,危废医废处置能力与需求总体匹配,规模适度超前配置。到2030年,基本建立系统完备、高效实用、智能绿色、安全可靠的现代化城镇环境基础设施体系。

二、重点工作

(一)深入推进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精准攻坚。

1. 完善城镇污水收集系统。深入实施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精准攻坚“333”行动,持续推进“污水处理提质增效达标区”建设,加强建制镇污水管网建设,推进城镇污水管网全覆盖,基本消除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管网空白区和城市建成区污水直排口。推进实施雨污分流改造,全面排查检测市政污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功能性和结构性状况,针对错接、混接、破损、渗漏等问题,有计划分片区组织实施雨污错接混接改造、管网更新、破损管网修复,减少外水进入量和污水外渗量,基本解决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市政污水管网混错接问题。推动工业废水与生活污水分质处理,组织对已接入城镇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的工业废水开展排查评估,经评估认定不能直接接入的,限期退出并进行整改。深入开展城市“小散乱”排水及建设工地等违法违规排水整治,规范排水户接纳管理。新小区建设应严格按照《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2019)设置住宅阳台污水收集管道,老旧小区应结合小区改造统筹建设专门的阳台污水收集系统,统一纳入城镇生活污水收集管网。加强港口码头生产和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船舶生活污水接收转运设施的建设,积极推动港口码头污水管网的新建和改造,并与属地城镇污水收集处理系统做好衔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负责。本项及以下各项任务均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不再单独列出)

2. 加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按照“总量平衡、适度超前”的原则,科学确定城镇污水收集处理设施规模,统筹优化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布局,加快实现城市建成区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实施污水处理设施互联互通建设,增强污水调度处理能力,提升城市污水收集、处理系统的抗风险能力。系统规划城镇污水再生利用设施,进一步提高尾水资源化利用水平,合理确定再生水利用方向,推动实现分质、分对象供水,优水优用。因地制宜建设尾水生态湿地,进一步提高出水生态安全性。积极推行“厂-网-河(湖)”一体化运行维护机制,保障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的系统性和完整性。完善排水户、干支管网、泵站、污水处理厂、污泥转运处置全过程监测监管系统,推进城镇污水收集处理全流程的信息化、智能化管理。开展城镇区域水污染物平衡核算管理,强化工业园区废水分质处理设施建设。(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 加强城镇污泥规范化处置利用。统筹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综合利用和永久性处理处置设施建设,实现污泥综合利用处置能力与产生情况基本匹配。建立并完善污泥转运和处理处置全过程溯源监管体系,防止造成二次污染。推广采用厌氧消化、好氧发酵+土地利用等手段处理污泥。鼓励采用垃圾焚烧发电厂、燃煤电厂、水泥窑协同处置污泥方式,探索污水、污泥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持续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和资源化利用。

1. 统筹规划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围绕新型城镇化建设要求,统筹城乡垃圾处理设施布局和能力建设,减少“邻避”影响。合理布局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设施,建制镇产生的生活垃圾就近纳入市、县(市)垃圾处理设施集中处理。鼓励城市间建立生活垃圾处理能力区域共享机制,服务范围向相邻县(市)延伸,发挥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的规模效应,推进集约化发展模式,保障突发情况下城市生活垃圾实现无害化处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 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收运系统。加快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生活垃圾收集处理体系。有序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站建设,新建居民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使用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设施。合理布局转运站点﹐推动垃圾分类转运站点提标改造,推进城市生活垃圾转运站向大型化、智能化、综合化、环保化发展。加强生活垃圾运输车辆规范化建设管理,增配符合密闭运输要求并有统一标识的机械化分类运输车辆,实现生活垃圾分类运输。建立完善餐厨废弃物、建筑垃圾、园林绿化废弃物独立收集系统,加强统一收集管理,逐步实现全量收集。完善港口码头自身垃圾和接收到的船舶垃圾实施分类收集设施的建设,积极推动与属地城镇垃圾收集处理系统的衔接,做好转运处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 科学提升生活垃圾处理能力。科学测算本地区城乡生活垃圾产生量,适度超前建设与生活垃圾日清运量增长相匹配的焚烧处理设施。稳妥有序推进厨余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加强可回收物回收、分拣、处置设施建设,提高可回收物再生利用和资源化水平。积极推进集生活垃圾、厨余垃圾、园林绿化废弃物、建筑垃圾和焚烧炉渣资源化利用等设施于一体的静脉产业园建设,提高土地资源集约利用水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固体废物处置利用。

1. 强化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建设。推进工业园区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及综合利用设施建设,提升处置及综合利用能力。严格执行国家固体废物分类管理要求,推动建设符合国家标准的贮存设施。健全区域性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推进废钢铁、废有色金属、报废机动车、废旧家电、废旧电池、废旧轮胎、废旧木制品、废旧纺织品、废塑料、废纸、废玻璃等废弃物分类利用和集中处置。加强建筑垃圾精细化分类及资源化利用,提高建筑垃圾资源和再生利用产品质量,扩大使用范围,规范建筑垃圾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行为。(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 积极推进大宗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以粉煤灰、工业副产石膏、冶炼渣等传统大宗固废以及退役光伏组件、风电机组叶片等新兴产业固废为重点品种,建立健全精准化源头分类、专业化二次分拣、智能化高效清运的收运体系。充分发挥获批的6家国家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基地和6家骨干企业的示范带动作用。(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 持续推进塑料污染治理。深入贯彻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实施意见(苏发改资环发〔2020〕910号),科学稳妥推进塑料污染源头治理。规范废旧塑料再生利用行业管理,严格落实塑料制品生产和销售环节禁限要求,加强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大力推进规范回收、利用和处置,巩固城镇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建设成果,提升生活垃圾焚烧处置能力,推动补齐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短板。(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医废危废全过程管理。

1. 提升危险废物处置能力。科学制定并实施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规划,南京、无锡、苏州等城市要结合产业特点和产废结构,危废处置能力适度超前配置。加强危险废物跨省移入审查,严禁从省外移入表面处理废物、含铜污泥、废无机酸、废乳化液、省内不产生的等利用价值低、危害性大、环境风险大、次生固废产生量大的危险废物和需要进行贮存、处置(焚烧、填埋和物化处置)的危险废物,从严控制危险废物移入我省进行综合利用。(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 配齐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加快优化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布局,人口集中的城市医疗废物处置能力适度富余。推动现有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提质升级,鼓励推广应用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新技术、新设备。鼓励发展移动式医疗废物处置设施,推广“车载式”医疗废物处置方舱,为偏远基层提供就地处置服务。建立医疗废物协同应急处置设施清单。(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3. 完善危废医废收运体系。加强医疗废物源头管理,督促医疗机构严格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分类管理、专用包装、集中贮存等要求,防止流向社会非法加工利用。完善危废医废收集转运体系,做好与运输、处置等环节的有效衔接。配备满足实际需求的收集、转运设施和车辆,合理设计路线,确保医疗废物全收集、全运输。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电子运单和转移联单管理制度,强化危险废物转移过程联动监管。(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推动智能绿色协同升级。

1. 实施城镇环境基础设施数字化融合。充分运用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技术,推动城镇环境基础设施智能升级,加大对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和固体废物等收集、贮存、交接、运输、处置全过程智能化处理体系的探索建设力度。以数字化助推城镇环境基础设施运营和监管模式创新,鼓励区域、园区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建设集中统一的环境基础设施监测监控平台,推进统一监管、一体化服务,逐步建立完善城镇环境基础设施智能管理体系。加强污染物排放和环境治理在线实时监测监控,加大设施设备功能定期排查力度,增强环境风险防控能力。建立城市生态网络多规合一的实施路径,在“统一数据底版、统一技术口径”基础上,整体把握生态资源的总量、布局、结构和功能,系统构建江苏城镇生态空间网络,保障生物多样性保护利用的空间资源。(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 提升城镇环境基础设施绿色底色。积极推进绿色设计、绿色施工,采用先进节能低碳环保技术设备和工艺,推动城镇环境基础设施绿色高质量发展。对技术水平不高、运行不稳定的环境基础设施,采取优化处理工艺、加强运行管理等措施推动稳定达标排放。强化环境基础设施二次污染防治能力建设。组织实施生活垃圾填埋场规范封场和生态修复工程,加快提高焚烧飞灰、渗滤液、填埋气、沼渣、沼液等资源化利用能力。提升再生资源利用设施水平,推动再生资源利用行业集约绿色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 协同共享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按照绿色低碳、集约高效、循环发展原则,系统科学规划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强化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等的衔接。强化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区域统筹,积极拓展共建共享模式,着力推动市政污泥处置与垃圾焚烧、渗滤液处理与污水处理、焚烧炉渣与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焚烧飞灰与危险废物处置、危险废物与医疗废物处置等有效衔接,加快推进钣喷共享中心等一批“绿岛”设施建设,提升设施覆盖水平及运行效率。(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着力提升市场化建设运营水平。

1. 构建规范开放市场环境。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与市场两个投资主体效能,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建立健全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市场化运行机制,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营造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公正开放的市场环境。鼓励技术能力强、运营管理水平高、信用状况良好、有社会责任感的市场主体公平进入城镇环境基础设施领域。健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加强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开和应用。落实关于印发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行动计划配套实施方案的通知(苏营商发〔2022〕4号),开展市场准入效能评估,建立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执行情况监测、归集、通报制度,探索在城镇环境基础设施领域实现突破。(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 引导多元建设运营模式。积极构建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的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模式。以园区、产业基地等工业集聚区为重点,深入开展专业化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吸引各类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建设和运营,提升设施运行水平和污染治理效果。遴选一批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典型案例,总结推广成熟有效的治理模式。鼓励采取多元投资和市场化方式建设规模化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鼓励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做大做强,开展专业化建设运营服务。(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 创新环境综合治理服务。鼓励大型环保集团、具有专业能力的环境污染治理企业、不同专业的环境污染治理单位组建联合体,按照统筹规划建设、系统协同运营、多领域专业化治理的原则,为区域污水、垃圾、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理处置提供环境综合治理托管服务。鼓励推广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EOD)模式,推动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全面融入区域产业发展、城镇建设中。(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完善支撑体系。

1. 健全政策体系。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布局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加强相关设施规划保障和用地预留,合理安排储备土地结构,加快净地整理进度,合理安排环境基础设施用地指标,保障城镇环境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统筹考虑环境基础设施的公益属性,按照覆盖成本、合理收益的原则,完善污水、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机制。推广按照污水处理厂进水浓度、污染物削减量等支付运行服务费,促进“优水优价”。放开再生水政府定价,由再生水供应企业和用户按照优质优价的原则自主协商定价。积极推行差别化排污收费,建立收费动态调整机制,确保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可持续运营。出台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全面落实船舶水污染转移处置联合监管制度,加强“船-港-城”“收集-接收-转运-处置”全链条监管,依法依规加强失信行为联合惩戒。(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2. 加强科技支撑。建设一批省级以上科技创新平台和工程技术中心,强化污水近零排放、特殊种类危险废物综合利用、焚烧飞灰处置、渗滤液处理、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等核心关键技术攻关,推动先进适用的科研成果在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推广和应用。完善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加大关键环境治理技术与装备自主创新力度。完善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机制,推动产学研用深度融合,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强化重点技术与装备创新转化和应用示范,着力提高城镇环境基础设施技术与装备水平。(省科技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 加大财税支持。落实环境治理、环境服务、环保技术与装备有关财政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指导申请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支持。加大各级财政资金对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因地制宜创新财政资金投入方式,加强财政资金和金融手段的协调配合,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入。鼓励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发挥中长期贷款优势,支持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募集资金用于项目建设。鼓励具备条件的项目稳妥开展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探索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等质押融资担保。加大城镇污水收集处理省级财政的激励引导力度,适当向苏北地区倾斜,加大公共财政支出,强化资金保障刚性约束。(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江苏银保监局、江苏证监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4. 做好统计监测。充分运用现有污水、垃圾、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统计体系,加强统计管理和数据整合,进一步完善城镇环境基础设施统计指标体系。加强统计能力建设,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强化统计数据运用和信息共享。依托现有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切实落实好城镇生态环境基础设施的末端监测工作,保证设施正常运行、达标排放,充分发挥其环境效益、社会效益。严格执行国家节能环保、清洁生产、循环经济、能耗控制等领域统计调查制度和标准,做好统计监测。对工作量大、技术要求高、时效性强的有关统计监测工作,鼓励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省统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组织实施。

1. 加强组织领导。完善部门协作机制,强化政策联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推进全省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应进一步细化目标任务,制定工作措施,紧扣区域特点和各地城镇环境基础设施现状,明确重点项目,推动工作任务有效落实。(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 做好分析评估。坚持定量评估和定性评估相结合、自我评估和社会第三方评估相结合,适时开展各地城镇环境基础设施情况评估,分析存在的短板弱项,开展针对性的督促指导。充分运用大数据资源,提升分析评价的客观性、科学性和精准性。(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 强化宣传引导。着力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信息公开,引导公众积极参与,健全政府与企业、社会的沟通交流机制。加强对公众关于城镇环境基础设施领域意见的归集、研究、处理、反馈,在充分进行政策宣传、充分开展调研、充分掌握周边居民意愿的基础上,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布局与建设,形成公众全面参与的新局面。(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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