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001303/2023-00422 | 分 类: 政策文件 | |
发布机构: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 | 发文日期: 2023-08-11 | 公开日期: 2023-08-18 |
名 称: 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重大项目建设服务保障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 ||
文 号: 苏发改重大发〔2023〕858号 | 主题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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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重大项目建设服务保障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苏发改重大发〔2023〕858号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生态环境局、林业局、文物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江苏省内各监管分局,省有关部门: 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进一步加强重大项目建设服务保障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江苏省林业局 江苏省文物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江苏监管局 2023年8月11日 进一步加强重大项目建设服务保障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江苏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大重大项目建设服务保障力度,切实提振企业信心、稳定市场预期、增强投资活力,结合当前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进一步优化用林审批管理 1.积极向国家林草局协调申请国家备用林地定额,满足全省重大项目用林需求。对列入年度省重大项目清单的项目、纳入国家“十四五”规划的重大工程、全省交通重点项目以及涉军项目足额保障林地定额,对市县级重大项目优先保障,对其他项目原则上应保尽保;同时探索建立补充林地储备库,用于保障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异地占补平衡。(省林业局负责) 2.认真落实自然资源部、国家林草局相关文件要求,以第三次国土调查成果为统一底版,以国土空间规划及“三区三线”划定成果为依据,组织编制新一轮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暨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力争在12月底前获批,进一步明确林地管理边界,优化重大项目用林审批。(省林业局负责) 3.强化重大项目用林政策解读、选址指导、图数核对、地类认定等服务保障,推动“优化定额供给、容缺受理审批、精简报批材料、简化论证流程”等政策措施落实到位,推进用地、用林审批流程融合和过程衔接,进一步提升审批效率。(省林业局、省自然资源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4.结合国家近期开展的《森林法实施条例》修订工作,在依法依规前提下,适时将部分项目永久占用林地的审批权限委托或下放至市县办理。省级层面进一步加强总量管控、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确保地方“接得住、管得好”。(省林业局负责) 二、进一步优化用地服务保障 5.对当年度省重大项目,用地计划实现“免申即享”,在用地审批时直接配置计划;对于往年列省重大项目,年初由省重大项目办梳理项目用地计划指标需求,由省自然资源厅根据年度计划安排予以统筹保障;对地方拟申请列入省重大项目清单的项目,用地计划由地方先行保障,待列入省重大项目清单后,省自然资源厅予以返还。(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6.加强对各县(市)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报审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提升规划审核效率,确保重大项目空间规模需求得到及时有效保障。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批复前的过渡期内,允许地方预支部分空间规模,专项保障地方近期重大产业项目落地。(省自然资源厅负责) 7.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双信地+定制地”供地模式和“合同+协议”供地方式,探索采用不可撤销、无条件见索即付保函等方式缴纳竞买保证金,保障实现“拿地即开工”。推进不动产登记营商环境改革创新事项落地生效,对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提供分幢(层)登记发证服务,强化“交地即发证”与其他助企纾困举措的联动。(省自然资源厅及各设区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进一步提升文勘工作效率 8.加快推进全省考古研究机构人员招聘工作,鼓励考古研究机构返聘经验丰富的退休考古专业人员,充实文勘专业队伍,缓解当前考古专业人员不足的问题。(省文物局及各设区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9.在确保文勘工作质量的前提下,允许建设单位在考古专业人员指导下使用机械配合清理场地渣土堆积、采取分期验收分区交地方式,提高文勘工作效率。进一步压实地方主体责任,推动省级以上开发区提前开展文勘区域评估工作。以市为单位每年通过框架协议采购等方式,择优高效确定勘探服务机构。(省文物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政务办及各设区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10.对文勘项目较多、工作基础较好的地区,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试点委托设区市行使大型基本建设工程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审批事项。建立完善部门沟通协作机制,及时通报有关项目信息,用地单位及早提出文勘申请,为文勘工作预留合理工作时间,合力提升文勘工作效率。(省文物局及各设区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进一步加强能源和生态环境支撑 11.优化项目能评审批流程,同等条件下优先办理重大项目能评,提高重大项目节能审查效率,原则上将单个项目节能审查时长控制在15个工作日内(含第三方机构专业评审时间,项目单位修改完善时间不包含在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12.对省级以上重大项目,在项目所在的县(市、区)以及开发区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完成生态环境质量目标任务且地方政府承诺兑现排污总量指标来源的前提下,实施项目环评承诺制审批;在各设区市推开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试点,在省级以上产业园区开展环评和排污许可“两证联办”改革试点,进一步优化重大项目环评审批服务。(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13.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落实好重大项目“环评审批服务信息卡”措施,加强项目审批跟踪指导服务和过程监督,不断提高审批效率和审批质量。对产品、工艺装备、排放水平通过先进性评估,达到“国际国内一流水准”要求的省重大项目,优先解决排污总量指标。(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14.进一步激活排污权交易市场,鼓励企业在二级市场交易富余指标、享受治污减排“红利”,提高二级市场活跃度,促进环境要素资源高效配置。(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15.深化污染物排放总量管理改革,进一步推进省、市、县及园区排污总量指标储备库建设,优先保障省重大项目建设需要。对县(市、区)以及开发区在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且完成生态环境目标任务等前提下,可探索排污总量指标跨类别使用,进一步拓展省重大项目排污总量指标来源。(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五、进一步强化金融保障支持 16.依托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建立投贷联动试点合作机制,促进金融机构为项目融资提供更加精准的支持。建立重大项目融资情况监测报告制度,督促金融机构主动走访对接服务重大项目,及时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融资问题。(省发展改革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江苏监管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7.引导金融机构创新优化金融产品支持省重大项目建设,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等重点领域重大项目,持续增加中长期贷款投放,切实加大金融保障力度。(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江苏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8.充分发挥保险资金规模大、期限长和来源稳定等优势,通过股权、资管产品等方式,引导“险资入苏”,为交通、能源、水利和新型基础设施等重大项目补充资本金,全力支持重大项目建设。(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江苏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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