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001303/2023-00480 分 类: 政策文件
发布机构: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 发文日期: 2023-09-19 公开日期: 2023-09-28
名 称: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
文 号: 苏发改价格发〔2023〕989号 主题词:
内容概述:
时 效: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

苏发改价格发〔2023〕989号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持续深化天然气价格改革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促进终端销售价格灵敏反映市场供需变化,保障安全稳定供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联动机制主要内容

(一)联动范围。终端销售价格与燃气企业采购价格(含通过管道、汽车、船舶等方式的运输费用)实施联动。采购价格原则上按照燃气企业采购的全部气源加权平均价格确定。当采购市场化气源对本地区非居民终端销售价格影响较大时,可按照用户自愿委托的原则,对非居民终端销售价格实行购销价差模式,其购销价差不得高于本地区配气价格。

(二)联动周期。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原则上按季度或月度联动,目前联动周期为半年及以上的,到2025年逐步过渡到按季度联动,有条件的地区可按月联动。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可按半年或一年联动。

(三)联动方式。终端销售价格根据采购价格变动相应调整,价格低的气源优先保障居民用气。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明确终端销售价格与上期实际采购价格或当期预测采购价格进行联动。

按实际采购价格联动的,应严格审核燃气企业购气合同和发票,根据企业实际发生的采购成本计算采购价格。

按预测采购价格联动的,要根据燃气企业已签订合同明确的未来天然气购进数量、价格和往年同期用气需求情况等,对采购价格进行合理预测。同时建立偏差校核机制,对预测价格与实际采购价格的差异部分,纳入后期联动统筹考虑。

(四)联动公式。首次建立联动机制时,终端销售价格=加权平均采购价格+配气价格。

联动机制建立后,按实际采购价格联动的,终端销售价格=上期终端销售价格+(本期加权平均采购价格-上期加权平均采购价格)/(1-供销差率)±上期应调未调金额/本期供气量。

按预测采购价格联动的,终端销售价格=上期终端销售价格+(本期加权平均采购价格-上期加权平均采购价格)/(1-供销差率)±上期应调未调金额/本期供气量±偏差金额/本期供气量。

供销差率按照上一年度燃气企业实际供销差量确定,最高不超过4%。

(五)联动幅度限制。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调整应坚持平稳从紧原则,设置上调幅度限制,避免过度增加居民用气负担。各地可考虑当地居民承受能力并参考往年调价情况,设定上调金额或幅度上限,原则上居民用气第一阶梯价格单次上调不得超过0.50元,下调幅度不限。当天然气市场价格持续大幅上涨,可能对居民正常生活和经济平稳运行产生严重不利影响时,应暂时中止联动。本期应调未调金额,可纳入后期联动统筹考虑或分期逐步实施。配气价格调整时,终端销售价格相应调整,不受联动机制限制。

(六)联动程序。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由各地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实施。首次建立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联动机制的,要依法履行听证等程序,依据已经生效实施的联动机制调整具体价格水平时,可以不再开展定价听证。已经依法履行听证程序、建立居民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的地方,应当按照本实施意见进行完善,广泛征求意见,并报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各地应综合考虑当地气源特点、用户结构和市场情况,严格、规范、科学、合理设置联动程序,纳入联动机制并作为重要内容。联动程序可分为一般程序、简易程序。适用一般程序的价格联动,报当地政府审定后实施。按照机制测算的价格进行下调,或者上调金额或幅度在机制规定的一定范围之内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价格主管部门按联动机制调整终端销售价格,提高联动时效。

二、建立健全价格信息公开制度

燃气企业要按照当地发展改革部门的要求,及时报送采购合同、结算票据、加权平均采购价格等所有天然气采购价格信息。燃气企业在门户网站和营业场所定期公开天然气采购价格信息,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气源采购批次、采购量、采购单价、加权平均采购价格等信息。燃气用户需要了解燃气企业采购气源相关信息的,可以向燃气企业查询。各地制定和调整终端销售价格,应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对天然气企业公开的价格信息进行抽查核实,必要时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审计核查。

三、探索建立燃气企业激励约束机制

探索建立标杆采购价格等激励约束机制,推动燃气企业积极优化采购渠道,降低采购价格。当实际采购价格高于标杆采购价格时,高出部分不联动;当实际采购价格低于标杆采购价格时,低于标杆采购价格部分由燃气企业与用户分享。标杆采购价格可参考周边地区采购价格,也可根据当地主要气源平均门站价格变动情况确定。标杆采购价格的确定应当充分论证,广泛听取意见。上海、重庆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发布的燃气企业采购价格信息,也可作为参考。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指导监督。各地要落实属地责任,稳步建立健全联动机制,有序开展公开听证和价格联动工作。各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统筹,既要做好市本级联动机制的建立健全,还要强化工作督导,指导县(市、区)周密制定工作方案,保障机制顺畅运行。各设区市在建立完善联动机制前,要将工作方案报省发展改革委,各县(市、区)的工作方案由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告省发展改革委。工作方案主要包括:联动机制主要内容、工作进度安排、政策宣传引导方案等内容。鼓励各地通过财政补贴、给予一定免费气量等方式保障低收入家庭基本生活用气需求。

(二)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在建立健全联动机制时,要积极开展政策宣传解读,增加社会公众对联动机制的了解;在按联动机制调整终端销售价格时,要及时回应各方关切,保障平稳实施。

(三)加强价格监测监管。各地要加强天然气配气价格监管,在严格成本监审的基础上,合理制定配气价格并按时校核,做好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的监测。配合有关部门严肃查处利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不公平高价、哄抬价格、串通涨价、擅自提高天然气销售价格、违规收取燃气工程安装费等违法行为,维护天然气市场秩序。

原省物价局《关于建立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苏价工〔2015〕249号)自本实施意见印发之日起废止。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

2023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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