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001303/2023-00711 | 分 类: 政策文件 | |
发布机构: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 | 发文日期: 2023-12-26 | 公开日期: 2024-01-13 |
名 称: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煤电容量电价机制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 | ||
文 号: 苏发改价格发〔2023〕1349号 | 主题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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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效: |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煤电容量电价机制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 苏发改价格发〔2023〕1349号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发改局、经发局),省电力公司,江苏电力交易中心,各有关燃煤发电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煤电容量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1501号)要求,为适应因新能源发电快速发展,促使煤电向基础保障性和系统调节性电源并重转型的新形势,稳定煤电行业预期,推动煤电机组充分发挥起支撑调节作用,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为承载更大规模的新能源发电提供有力支撑,更好地促进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现就我省做好煤电容量电价机制改革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煤电容量电价机制适用于合规在运的公用煤电机组。燃煤自备电厂、不符合国家规划的煤电机组,以及不满足国家对于能耗、环保和灵活调节能力等要求的煤电机组,不执行容量电价机制。关于煤电机组能耗、环保和灵活调节能力等的具体要求,按国家能源局煤电容量电价适用范围有关规定执行。我省合规在运的公用煤电机组和符合条件的跨省跨区送电煤电机组具体名单,由省发展改革委另行确定公布,并动态更新。 二、容量电价水平 煤电容量电价按照回收煤电机组一定比例固定成本的方式确定,其中,用于计算容量电价的煤电机组固定成本执行全国统一标准330元/千瓦·年(含税,下同);容量电价回收固定成本的比例,由国家综合考虑各地电力系统需要、煤电功能转型情况等因素确定,我省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为100元/千瓦·年,2026年1月1日起,提高至165元/千瓦·年。 我省应急备用煤电机组容量电价暂按不高于260元/千瓦·年执行,鼓励具备条件的燃煤机组采取竞争性招标等方式确定。应急备用煤电机组调用时段电量电价按同时段电力中长期市场月度集中竞价交易出清价格确定。应急备用煤电机组的认定和管理,按照国家关规定执行。 三、容量电费分摊 煤电机组可获得的容量电费,依据我省上述煤电容量电价和机组申报的最大出力确定,由煤电机组分月申报,由省电力公司按月结算,月结算标准按我省容量电价除以12执行。新建煤电机组自运行次月起,执行煤电容量电价机制。 煤电容量电费纳入系统运行费用。在我省现行电网企业代理工商业用户购电价格测算方式基础上,在“系统运行费用”项目下,新增“煤电容量电费折价”子项目,单独列示各月煤电机组容量电费,由省电力公司按月发布、滚动清算,每月由全体工商业用户按当月用电量比例进行分摊。 纳入我省电力电量平衡的跨省跨区送电煤电机组,配套煤电机组原则上按机组容量或分电江苏的容量,执行我省容量电价,容量电费由我省承担;其他跨省跨区送电煤电机组,原则上执行送电省份容量电价,容量电费由我省和送电省份协商确定,并合理分摊。未纳入我省电力电量平衡的跨省跨区送电煤电机组,由送电省份承担其容量电费。 四、容量电费考核 煤电机组正常在运情况下,无法按照调度指令(跨省跨区送电按合同约定,下同)提供申报最大出力的,由电网企业按月统计,相应扣减容量电费,月内发生两次,扣减当月容量电费的10%;发生三次,扣减50%;发生四次及以上,扣减100%。对自然年内月容量电费全部扣减累计发生三次的煤电机组,取消其获取容量电费的资格。煤电机组最大出力申报、认定及考核等规则,按照国家能源局煤电容量电价适用范围有关要求执行。 五、其他事项 省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持续做好煤电容量电价机制落实相关工作。进一步强化电煤到厂价格监测,加强煤电中长期合同签约履约指导,密切关注煤炭、电力市场价格变化,促进形成竞争充分、合理反映燃料成本的电量电价,引导煤电价格保持基本稳定,确保煤电容量电价机制平稳实施。同时,加快推进电力市场建设,完善市场交易规则,促进电量电价通过市场化方式有效形成,与煤电容量电价机制协同发挥作用。发电侧容量电价机制建立后,省内煤电机组不再执行本通知规定的容量电价机制。 各地发展改革委要充分认识当前形势下建立煤电容量电价机制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明确责任,加强政策宣传解释,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指导当地电网企业精心做好组织实施工作,积极跟踪煤电容量电价机制执行情况,确保改革平稳有效落地。 请省电力公司、江苏电力交易中心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认真做好煤电容量电费测算、结算、信息统计报送等相关工作,对煤电容量电费单独归集、单独反映,按季向我委报送煤电机组容量电费结算及扣减情况、工商业用户度电分摊水平测算及执行情况、电量电费结算情况等信息。 各发电企业要按前述相关规定要求,持续提升燃煤机组能效水平,合规排放,切实提升燃煤机组灵活调节能力。及时申报机组最大出力,作为容量电费测算、结算、考核的依据。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如国家政策调整,按国家政策执行。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重大情况,请及时报告我委。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煤电容量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1501号)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 2023年12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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