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014001303/2024-00511 分       类: 政策文件
  • 发布机构: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 发文日期: 2024-09-30
  • 名       称: 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 主       题: 其他
  • 文       号: 苏发改价格发〔2024〕1100号 主  题  词:
  • 内容概述:
  • 时       效:

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

2024-10-18 来源:阳光发改


省发展改革委  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

苏发改价格发〔2024〕1100号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省电力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4〕537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政策措施,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严格落实充电电价政策

(一)各类供电主体(包括但不限于电网企业、非电网供电主体、充电设施运营单位等)为居民住宅小区内(以居民小区围墙为界,如未建围墙,则以居民小区建筑区划红线为界)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供电,无论采用何种供电方式,均应按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建设运维充电设施的业主委员会、物业、第三方运营商等可选择执行峰谷分时电价,选定后在12个月内应保持不变;峰谷分时电价在居民合表用户电价的基础上,高峰时段(8:00-18:00)上浮0.03元/千瓦时,低谷时段(18:00-次日8:00)下浮0.17元/千瓦时(具体见附件)。选择执行分时电价的,应将政策的优惠传导到终端用户,不得通过提高执行谷段电价时段服务费等方式变相涨价。居民住宅小区以外(含商住楼、公寓、集体宿舍等)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按其场所对应的电价政策执行。

(二)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原则上自2025年1月1日起,全面实现充电电量单独计量;对暂不具备电量单独计量条件的充电设施,各地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专班成员单位应结合各自工作职责,尽快推动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升级改造充电设施,为实现按充电电量计量创造条件。

二、明码标价保证收费透明

电动自行车户外利用充电设施充电的费用包括充电电费和充电服务费,两个费用应分别标示、分别计价。充电服务费包括场地租金、设施设备折旧、人工费和合理回报,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委员会或者受委托的物业等与经营者协商确定,协商时应充分考虑集中充电设施的公共服务属性和民生属性,确定公允的服务费标准。

充电设施运营单位要按照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在充电场所、手机应用程序、微信公众号等醒目位置分别标示充电电价、服务项目与收费标准,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单次充电结束后,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当通过短信、微信公众号、小程序等方式,向用户及时发送充电时长、充电电量、充电单价、充电电费和充电服务费金额等信息,确保收费结算清晰透明。

三、推动电网直接供电改造

对尚未实现电网企业直接供电的现有居民住宅小区,鼓励产权单位向电网企业整体移交供电设施并筹措改造资金、预留改造空间,为电网企业向充电设施直接供电创造条件;电网企业应配合做好直供电改造方案编制,辅助做好资金预测,及时完成装表接电工作。确实无法直供电改造的,非电网供电主体应主动向电网企业申请分表,该分表仅计量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居民合表电价(可选择执行分时)。难以加装分表的,非电网供电主体向电网企业申请采用定比或定量方式核定电量,按居民合表电价计收电费且不执行分时。

2025年1月1日以后新建居民住宅小区的充电设施原则上应当由电网企业直接供电,避免因非直供等因素,推高充电成本。涉及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建设的电网接入工程按照国家、省和地方现有政策执行。

四、依法加强电价收费监管

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投诉举报等情况,加强对充电设施运营单位价格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依规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行为。相关行业协会要加强行业自律,指导各成员单位主动规范自身充电收费行为,共同维护良好市场秩序。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专班。

附件:居民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电价表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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