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发展改革委 省司法厅
关于公布江苏省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公证服务项目目录及收费标准的通知
苏发改收费发〔2024〕144号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司法局:
为深化公证服务价格机制改革,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公证费用负担,促进公证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公证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1〕1081号),按照《江苏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发改规发〔2022〕1号)规定,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制定了江苏省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公证服务项目目录及收费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公证服务项目目录管理
关系民生的基本公证服务,以及具有区域垄断性、竞争不充分的公证服务项目实行目录管理,其收费执行政府指导价,其他公证服务项目收费由市场形成。列入目录的公证服务项目收费实行最高上限价格管理,公证机构在不超过最高收费标准范围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未列入目录的公证服务项目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由公证机构与当事人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二、切实规范收费行为
公证机构要自觉规范公证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在网站和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退)费办法、减免政策、监督电话等内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要落实公证服务收费报告制度,定期向发展改革、司法行政部门报送收费政策执行情况。公证行业协会要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引导公证机构规范收费行为。
三、认真落实收费减免政策
(一)与领取抚恤金、劳工赔偿金、救济金、劳动保险金等有关的公证事项,与公益活动有关的公证事项,证明赡养、抚养、扶养协议的公证事项,按收费标准的50%—80%收取公证服务费用。
(二)享受低保户待遇人员、重度残疾人申请办理公证服务项目目录第1、2、11、13、14、15、17项公证服务事项的,公证服务费用减免比例不低于50%。
(三)80岁及以上老人首次办理遗嘱公证,免收遗嘱公证服务费用。
(四)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政策规定应当给予减免的,从其规定。
四、加强收费监督管理
各级发展改革、司法行政部门要督促指导公证机构强化内部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为当事人提供方便、高效、优质的公证服务。要加强宣传引导,增进群众对公证机构和公证业务的了解,及时回应群众和社会关切。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加强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违规收费行为。
本通知自2024年4月1日起执行。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关于我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苏发改收费发〔2019〕707号)、《关于降低部分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苏发改收费发〔2021〕1178号)同时废止。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 江苏省司法厅
2024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