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价格认定局及时调整醉酒危险驾驶涉及价格认定的有关规定
发布日期:2024-03-06 信息来源:苏州市价格认定局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高检发办字〔2023〕187号)于2023年12月28日实施后,苏州市价格认定局就终止执行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人民检察院、苏州市公安局《关于规范适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案件的座谈会纪要》的指导意见》(苏检会〔2014〕2号)涉及价格认定的有关规定,及时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进行了协调,同时要求各县(市)、区价格认定机构与属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做好沟通工作。

在下一步的工作中,苏州市各级价格认定机构将密切配合苏州公检司法部门,根据落实两高两部《意见》的具体措施展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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