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014001303/2024-00082 分 类: 其他文件
- 发布机构: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 发文日期: 2024-04-15
- 名 称: 省发展改革委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工作的通知 主 题:
- 文 号: 苏发改收费发〔2024〕412号 主 题 词:
- 内容概述: 进一步做好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工作的通知
- 时 效:
省发展改革委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工作的通知
省发展改革委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工作的通知
苏发改收费发〔2024〕412号
各设区市、县(市)发展改革委(发改局、经发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城市管理局、市政园林局):
为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提升管廊利用效率,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发展质量,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收费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1731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工作通知如下:
一、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入廊管线单位应当向地下管廊建设运营单位支付管廊使用费。管廊使用费(含入廊费、日常维护费)收费标准按照覆盖部分建设成本和全部运维成本的原则,由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与入廊管线单位协商确定,并通过合同约定具体收费标准、费用支付方式、费用计算周期等。
经协商确实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经管廊建设运营单位或者入廊管线单位申请,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管廊行业主管部门协调确定。各地可以结合本地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服务质量、资金使用效率等实际情况,通过开展成本调查、专家论证、综合评估等方式,为协调确定管廊使用费标准提供参考依据。
根据本地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情况,地方认为确有必要的,报经设区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以对管廊使用费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管理。管廊使用费需要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当地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管廊行业主管部门报告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按程序纳入江苏省定价目录。
二、合理分担管廊建设和运维成本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和运维成本主要包括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的合理建设投资、运行维护费用、运营单位正常管理支出等。入廊管线单位分摊的建设成本按照不低于管廊全生命周期内的管线直埋敷设成本,并考虑管廊公益属性、管线单位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投入使用后的前5年,入廊管线单位合计分摊的建设成本比例可以按照管廊建设总成本的20%-50%把握,有条件的地方分摊比例可以更高。具体分摊比例由设区市、县(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管廊行业主管部门确定。投入使用5年后,各地结合实际,要逐步提高分摊比例。入廊管线单位分摊的管廊运维成本实行按舱分摊,一舱多线的原则上由舱内各入廊管线单位平均分摊,也可以参考各管线使用管廊空间的比例进行分摊。
三、积极疏导管廊使用成本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投资大,运维成本高,各地要聚焦提升管廊使用效率,多措并举降低入廊管线单位成本支出,促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安全有效运行。管廊使用费按照相关规定纳入入廊管线单位经营成本。通信等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入廊管线单位交纳的管廊使用费增加的成本支出由其自行疏导。电力管线入廊增加的成本支出,通过输配电价疏导。供排水、供气、供热、广播电视等管线入廊增加的成本支出,通过适时调整价格进行疏导。
四、切实加强收费执行情况指导监督
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管廊行业主管部门加强相关问题研究,及时跟踪了解管廊运营和收费情况,完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收费协商协调、成本分摊和费用疏导机制。管廊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管廊单位的管理监督,指导督促管廊建设运营单位和入廊管线单位依法履行合同义务,严格遵守服务规范,促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持续健康发展。
管廊建设运营单位要加强内部管理,积极采用先进技术,降低管廊建设和运维成本;要积极做好宣传推介工作,吸引相关单位管线入廊,提升管廊使用率;要增强服务意识,提升服务质量,为管线入廊创造良好条件,并按行业管理规定做好管廊运维工作;要自觉规范收费行为,不得在管廊使用费外另行收取其他费用;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管廊收费、收支情况报当地发展改革部门和管廊行业主管部门。入廊管线单位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交纳管廊使用费。
本通知自2024年6月1日起执行。此前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与入廊管线单位已订立合同约定的,原则上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原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的指导意见》(苏价服〔2016〕242号)同时废止。
各设区市于2024年9月30日前,将本通知落实情况报省发展改革委(收费管理和价格调控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城市建设处)。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2024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