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001303/2024-00128 分 类: 政策文件
发布机构: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 发文日期: 2024-06-05 公开日期: 2024-06-20
名 称: 关于明确市辖区定价管理权限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 号: 苏发改收费发〔2024〕612号 主题词:
内容概述:
时 效: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明确市辖区定价管理权限有关事项的通知

苏发改收费发〔2024〕612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发改局、经发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价格条例》和《江苏省定价目录》(苏发改规发〔2023〕3号)规定,按照国家和省进一步做好城市价格工作要求,为切实加强市辖区定价权限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授权市辖区行使部分定价管理权限

依据《江苏省定价目录》“授权市辖区人民政府实施本定价目录范围内的部分定价权限,由省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定价目录另行下达”的规定,授权市辖区行使5项定价内容的管理权限(详见附件)。制定或者调整本辖区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由本级价格主管部门承担具体工作,报所属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设区市发展改革委通过制定定价机制或者作价规则等方式实施统筹管理的,市辖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执行。

二、因地制宜行使市辖区定价管理权限

设区市发展改革委要综合考虑价格职能部门历史沿革、价格管理现状等实际,统筹谋划所属区域具体定价项目的管理权限,经设区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由县(市)改革为市辖区的,原则上继续行使《江苏省定价目录》规定的县(市)人民政府定价管理权限;条件成熟的,行使本《通知》规定的市辖区人民政府定价管理权限。

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区等县级以上开发开放载体的定价管理权限,由开发开放载体在本《通知》规定的授权范围内提出申请,经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审核,报设区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国家和省文件赋予开发开放载体定价管理权限的,按其规定执行。

三、切实加强定价权限统筹管理

设区市发展改革委要加强本地区价格管理工作的指导,稳妥推进价格改革。要全面梳理评估本地区依据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市辖区人民政府定价管理权限的通知》(苏价法〔2018〕93号)授权市辖区定价管理权限的执行情况,评估后认为确有必要继续保留已授权的定价管理权限的,于9月30日前正式发文明确,并抄送省发展改革委。

本《通知》自2024年7月1日起执行。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市辖区人民政府定价管理权限的通知》(苏价法〔2018〕93号)同时废止。

附件:市辖区定价管理权限项目表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

2024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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