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014001303/2024-00473 分       类: 政策文件
  • 发布机构: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 发文日期: 2024-09-04
  • 名       称: 关于印发《江苏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主       题:
  • 文       号: 苏发改信用发〔2024〕1019号 主  题  词:
  • 内容概述:
  • 时       效:

关于印发《江苏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2024-09-13 来源:阳光发改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苏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苏发改信用发〔2024〕1019号



省各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江苏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

2024年9月4日




江苏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


为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的通知》和《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加快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动“诚信江苏”和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联席会议、专项工作机制优化调整工作要求,建立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责

(一)联席会议职责

1.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部署要求,统筹全省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指导各地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2.协调各行业、各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推进中遇到的矛盾问题;

3.共同研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重大问题;

4.承担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和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联席会议办公室职责

1.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2.根据召集人和副召集人的提议及成员单位的建议,研究提出联席会议议题;

3.研究制定年度工作要点或工作计划;

4.汇总并通报成员单位有关工作情况;

5.协调、督促成员单位履行工作职责和落实联席会议决定事项;

6.围绕政策性重大问题开展调研,研究提出政策措施建议;

7.组织召开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

8.承办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组织架构

联席会议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召集人,分管负责同志为副召集人;成员单位有关分管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单位包括:省法院、省检察院、省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省委网信办、省委编办、省委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民宗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旅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管理厅、省国资委、省数据局、省市场监管局、省广播电视局、省体育局、省统计局、省医保局、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药监局、省知识产权局、省总工会、省税务局、南京海关、省海事局、人民银行江苏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江苏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省疾病预防控制局等44个部门(单位)。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信用建设处,省发展改革委信用建设处主要负责同志任办公室主任。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处室负责同志担任。

联席会议成员和联络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由召集人或副召集人主持。会议原则上由成员、联络员参加。会议议定事项以联席会议纪要形式印发有关方面。

联络员会议由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主持,原则上由联络员参加。会议议定事项以联席会议办公室纪要形式印发有关方面。

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其他部门、单位参加联席会议和联络员会议。各成员单位根据联席会议和联络员会议主题,可安排本单位相关部门和机构参加。参会单位根据会议主题提前做好参会准备,按照会议纪要落实各项工作。

四、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负责牵头推进本行业本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履行行业信用监管主体责任,认真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加强与国家相关部门的沟通和衔接,及时了解其他地区经验和做法,积极提出工作建议或意见、制定相关政策措施;主动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联席会议办公室要认真跟踪督促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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