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014001303/2024-00462 分 类: 政策文件
- 发布机构: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 发文日期: 2024-08-19
- 名 称: 关于下达一批电网侧新型储能项目规划规模的通知 主 题:
- 文 号: 苏发改能源发〔2024〕943号 主 题 词:
- 内容概述:
- 时 效:
关于下达一批电网侧新型储能项目规划规模的通知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一批电网侧新型储能项目规划规模的通知
苏发改能源发〔2024〕943号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省电力公司:
今年因持续高温,我省用电负荷增长较快,全省最大用电负荷达1.47亿千瓦,较历史最大值增加约1500万千瓦。我省新型储能项目响应号召、加快建设、提前并网,在用电高峰前建成40个大型电网侧新型储能项目,为迎峰度夏电力保供、系统调峰、新能源消纳发挥了重要作用。相关设区市发展改革委积极努力、日夜奋战、靠前服务,支持全省储能项目加快建设,做出了突出贡献。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快电网侧新型储能项目并网顶峰工作的通知》(苏发改能源发〔2024〕226号)和《关于调整电力保供电网侧新型储能项目清单的通知》(苏发改能源发〔2024〕472号)等文件精神,我委已通过政务信息、政府网站等渠道,对及时完成新型储能项目建设任务的相关设区市发展改革委进行了通报表扬。现依据以上文件要求,进一步对相关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在电力资源项目配置方面给与支持,具体如下:
一、结合明年电力保供和项目发展需要,将全省规划需提前落实的电网侧新型储能项目规模合计约100万千瓦,参考全省40个大型电网侧新型储能项目的具体容量和各地比例,并综合考虑各地项目剩余容量、发展需求和规模取整等因素,下达给相关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具体为:盐城市25万千瓦,南通、连云港市各15万千瓦,南京、徐州、苏州市各10万千瓦,淮安、泰州、无锡市各5万千瓦,常州市1万千瓦。
二、这批电网侧新型储能项目规模应规划布局到具体项目,项目需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应取得项目投资业主的集团投资决策许可,二是应已获得土地等基本要素保障,三是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和项目业主需自愿承诺力争在2024年底前、确保在2025年6月前并网投运。鼓励项目充分利用退役或在运火电厂接入线路,在满足直接接入公用电网、独立计量、独立控制等技术条件下,加快项目建设并网。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本地电网侧储能项目规划布局及投资主体确认工作,应最迟于2024年11月30日前,将符合上述要求的新型储能项目纳规申请文件报送我委,正式纳入省级规划的项目可享受“苏发改能源发〔2023〕775号”的相关政策。如有相关设区市发展改革委不需要此项目规模或无法规划布局到具体项目,可在2024年11月30日前出具正式转让文件后进行跨设区市的规模转让。2024年11月30日后,如既未依规申报具体项目,也未依规转让,则该项目规模失效。
三、相关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应要求项目业主承诺并网投运时间,督促项目业主按时并网投运。凡不能及时开工、按期投运的项目,相关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应及时依规进行项目规划布局的滚动调整,并在后续的项目投资中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惩戒。相关设区市发展改革委要根据“苏发改能源发〔2024〕226号”的要求,统筹可再生能源发电市场化并网项目与电网侧储能项目的建设进度,确保储能项目的合理收益。请省电力公司加强对各市供电公司的指导,协助相关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及时开展这批新型储能项目的规划布局选址和接入系统等相关工作。
四、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应因地制宜,在具备条件时积极探索试点液流电池、压缩空气储能等长时储能技术的示范应用,发挥长时储能长周期、大容量等特性,在长时间维度上平抑新能源发电带来的波动,保障季节性及极端天气下的电力供应。电网侧长时储能电站按其时长参与调峰能力认定和储能容量租赁。
五、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对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配建储能的统筹规划和协调,原则上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需配建储能的,应优先按照规划建设电网侧新型储能项目或租赁电网侧新型储能电站容量,防止配建储能项目“建而不用”。电网侧新型储能电站的容量租赁合同应及时在省电力公司和省电力交易中心备案。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
2024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