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江苏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2025-10-17 来源: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处

  为落实国家新修订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5年第31号)和我省相关政策,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联合印发《江苏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苏发改规发〔2025〕6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将于2025年11月16日起正式施行。

  一、出台背景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能耗双控向碳排放双控全面转型新机制”。2024年,国务院印发的《2024-2025年节能降碳行动方案》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加快构建碳排放双控制度体系工作方案》均明确提出“将碳排放评价有关要求纳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对项目用能和碳排放情况开展综合评价”。今年7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要求对项目用能和碳排放情况开展综合评价,进一步优化节能审查管理权限和要求,并明确“省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为落实国家最新文件要求,做好全省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工作,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实施办法》。 

  二、总体考虑 

  一是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实施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制定,将能源利用效率、煤炭消费控制、碳排放评价等要求纳入节能审查,严格“两高”项目管理,动态调整节能审查权限,确保节能降碳管理要求得到贯彻落实。 

  二是加强相关政策衔接。《实施办法》紧密衔接《江苏省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若干政策举措》《江苏省“两高”项目管理目录(2025年版)》等文件要求,细化省、市级高耗能行业项目节能审查管理权限,强化节能审查验收及日常监督管理要求,有力支撑节能降碳工作一体化推进。 

  三是突出我省特色要求。《实施办法》根据我省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需要,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要求,明确新上的新建扩建项目应确保能效水平处于行业先进,其中高耗能项目能效水平需达到国际先进、国内领先。《实施办法》还提出了人工智能、大数据分析等技术在节能审查中的应用,增加了碳足迹核算的有关内容。 

  三、主要内容 

  (一)基本框架。 

  《实施办法》包括总则、管理职责、审查程序、监督管理和附则等5个章节及相关附件,框架结构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基本保持一致。 

  (二)主要内容。 

  第一章,总则。主要包括编制依据、适用范围、经费保障等。 

  第二章,管理职责。主要包括省级及设区市节能审查权限划分、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项目范围、碳排放评价要求、跨区域项目节能审查权限和区域能评的有关要求等。 

  第三章,审查程序。主要包括节能报告内容要求、项目能效水平要求、节能审查办理流程、节能审查要求、重大变动情形等。 

  第四章,监督管理。主要包括项目节能验收、节能审查信息统计分析、事中事后监管要求和法律责任等。 

  第五章,附则。主要包括《实施办法》的解释权和有效期等。 

  四、有关说明 

  1. 关于高耗能项目节能审查权限。《实施办法》规定,除落实国家要求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外,结合我省实际,明确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电力等高耗能行业和数据中心(含智算中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工作。同时明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下的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电力等高耗能行业和数据中心(含智算中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设区市节能审查机关负责且不得委托。 

  2. 关于项目能效水平。《实施办法》明确,新上的新建扩建项目应确保能效水平处于行业先进,其中高耗能项目能效水平需达到国际先进、国内领先。 

  3. 关于总则、法律责任等内容。实施办法》中关于总则、法律责任等章节未具体明确的内容,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 2025年第31号)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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