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014001303/2025-00287 分 类: 政策文件
- 发布机构: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 发文日期: 2025-07-14
- 名 称: 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主 题:
- 文 号: 苏发改收费发〔2025〕731号 主 题 词:
- 内容概述: 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生态文明、环境保护决策部署要求,进一步完善我省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政策。
- 时 效:
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苏发改收费发〔2025〕731号
各设区市、县(市)发展改革委(发改局、经发局)、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市政园林局),国家税务总局各设区市、县(市)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生态文明、环境保护决策部署要求,提升生活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乡生态环境,助力推进美丽江苏建设,根据国家和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法规,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晰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内涵
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生活垃圾不包括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农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对城市和建制镇(以下简称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实行收费制度。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将城镇生活垃圾从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垃圾收集场所(设施)运往垃圾处置场所(设施),进行无害化集中处理所产生的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城镇范围内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部队、社会团体、经营主体(此5类对象以下简称非居民)和居民(含常住人口、暂住人口)产生生活垃圾,均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实行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分类管理
依据收费主体不同,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分别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税务部门、政府指定的机构负责征收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收费标准由设区市、县(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成本补偿原则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执行。
市场经营主体收取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作为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收费标准由设区市、县(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按照成本补偿并合理盈利的原则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执行。
鼓励城镇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市场化运营,已经形成充分竞争的环节,其收费可以实行市场调节价。
三、合理确定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方式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按照简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则,实行定额收费或者计量收费,可以按照月度、季度、年度,或者按照收费单位与收费对象约定的方式收取。
城镇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可以以户或者以人为单位定额收取,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根据用水量或者垃圾产生量等实行计量收费。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计量收费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1〕977号),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公共服务机构和宾馆、饭店等相关企业,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厨余垃圾(以下简称非居民厨余垃圾),建立健全计量收费机制。对非居民其他生活垃圾,可以按在职职工人数或者经营、办公场所面积等定额收取,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按垃圾产生量实行计量收费。
各地可以结合实际,对低保人员、特困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等困难群众家庭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予以减免。
四、推行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差别化收费制度
各地要逐步完善城镇生活垃圾分类源头减量激励机制,实行分类垃圾与混合垃圾差别化收费制度。生活垃圾按规定分类、回收的,可以减收一定比例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超量加价收费机制,合理核定生活垃圾基准量,对产生的生活垃圾超过核定基准量的,可以适当提高收费。
各地要逐步实行非居民厨余垃圾定额管理和超定额累进加价机制,综合考虑本地区非居民厨余垃圾历史产生量、减量目标、营业规模等因素,科学核定厨余垃圾产生量,合理制定超定额加价幅度,并动态调整。
五、探索建立农村地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有条件的地区要探索建立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在城乡统筹垃圾收运体系完善、已实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的农村地区,可以参照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方式,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农户承受能力、垃圾处理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促进乡村环境改善。
六、加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
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关乎环境治理、生态保护、资源节约,与民生密切相关。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压实工作责任,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和协作机制,支持保障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全面有效实施,形成全社会“产生者付费”共识,促进垃圾减量化和资源综合利用。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合理核定生活垃圾基准量,核算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收费计征金额,对未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处理,严格监督管理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各环节。发展改革部门要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制度,监测了解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政策执行情况,加强政策效应评估和宣传解读。财政部门要加强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财政票据使用情况监督管理,收费收入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税务部门要按照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开展收入征管工作,确保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及时入库。
本通知自2025年9月1日起执行。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价工〔2009〕60号、苏财综〔2009〕8号、苏建城〔2009〕61号)、《关于江苏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苏价工〔2009〕310号、苏财综〔2009〕58号、苏建城〔2009〕302号)同时废止。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2025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