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014001303/2026-00015 分       类: 政策文件
  • 发布机构: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 发文日期: 2026-04-23
  • 名       称: 省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发展的若干举措》的通知 主       题: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 文       号: 苏发改投资发〔2026〕383号 主  题  词:
  • 内容概述:
  • 时       效:

省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发展的若干举措》的通知

2026-04-30 来源:阳光发改


省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发展的若干举措》的通知

苏发改投资发〔2026〕383号


省各有关部门、单位,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发展的若干措施》(国办发〔2025〕38号)精神,进一步激发民间投资活力,促进民间投资高质量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发展的若干举措》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

2026年4月23日



关于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发展的若干举措


为贯彻落实国家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发展的工作部署,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相关工作要求,进一步激发民间投资活力,拓展民间投资空间,提振民营企业投资信心,促进民间投资高质量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举措。

1、切实落实国家审批(核准)的重点领域项目吸引民间资本参与的政策要求。对由国家审批(核准)具有一定收益的铁路、核电、水电、跨省跨区直流输电通道、油气管道、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和储运设施、供水等领域项目,要专项论证民间资本参与的可行性。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前期工作责任主体要同步对民间资本参与的可行性进行论证。专项论证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部委出台的相关指引和工作要求。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督促指导,前期工作责任主体在专项论证中,要根据项目实际、民营企业参与意愿和有关政策要求进行深入论证,在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中作出专项说明。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持股比例可在10%以上。确不具备条件的,应对其不可行作出充分说明。根据有关规定需要由省行业主管部门出具初审意见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在出具项目审查意见时,应包括民间资本参与情况的相关内容。(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铁路办,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政策措施均需要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单独列出)

2、明确省级审批(核准)项目引入民间资本的重点领域。根据我省实际,省级审批(核准)具有一定收益的支线铁路、新建高速公路、增量配电网、油气管网设施、生活污水处理、供水等领域项目,要积极吸引民间资本,项目单位应专项论证民间资本参与的可行性,并在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中专项说明。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持股比例可在10%以上。确不具备条件的,应对其不可行作出充分说明。支持民间资本参与海上风电、海上光伏项目投资建设,参股比例不设上限。上述行业主管部门要细化民间资本参与项目建设的具体要求,出台相关工作指引,指导项目单位深入开展专项论证工作。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根据审批权限,适时优化民间资本参与的领域和方式。各市县按照审批权限,明确本地区重大项目引入民间资本的具体要求。对各地方规模较小、具有盈利空间的城市基础设施领域新建项目,由市县住建部门细化具体举措,积极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建设和运营。(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铁路办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支持民间资本参与低空经济、商业航天。在符合规划的条件下,支持民间资本投资建设低空起降场及配套设施,参与低空通信、导航等基础设施以及智能网联等系统建设。对盈利性低空基础设施项目,除依法合规获得独家经营权外,确保对民营主体公平开放。对具备条件的民营商业航天企业在发射审批、商业航天频率许可等方面,由省相关部门积极做好向上争取和协调服务。积极支持民营企业开展卫星物联网商用试验和试点运营。(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4、一视同仁支持民间资本科技创新活动。各级财政资金为主建设的各类科研设备设施、算力中心等,原则上以成本价向中小企业提供共享服务。发布由财政投资建设和支持的各类科技创新平台清单并动态调整,纳入省大型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管理服务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为民营企业提供高效服务。积极支持有能力的民营企业承担产业基础再造和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项目,支持民营企业通过“揭榜挂帅”“赛马制”等多种形式,承担省重大技术攻关、前沿技术研发、基础研究等项目。省科技相关专项资金进一步提高对民营企业的支持比例。完善人工智能等成长性领域民间投资发展政策,摸清堵点卡点问题,形成措施清单。(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5、支持民间资本加大服务业投入。严格实行“非禁即入”,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之外、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服务业行业、领域、业务等,不得额外对民间投资主体设置准入条件,不得将政务服务事项转为中介服务事项。规范检测机构等生产性服务业准入的评审、认定,严格执行本地区同业竞争企业专家回避制度,确保民营企业平等参与。支持民营企业与国企联合制定相关技术标准,提升民营企业话语权。严厉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垄断行为。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将检验检测业务与产品研发生产分离,注册成立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为企业提供服务。鼓励民间资本投向研发设计、知识产权服务、信息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加大成长性服务业领域民间投资支持力度,及时掌握存在的困难问题,清单化推动解决。(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6、加大民间投资重大项目推进力度。编制省民间投资重点产业项目清单,纳入省重大项目服务保障机制,专班化调度推进,在用地用海、能耗指标、融资、政策性资金争取等方面予以支持。积极组织申报全国重点民间投资项目,争取国家层面用地、环评、融资等方面保障。加大项目推介力度,各地各部门要常态化、高质量向民间资本推介项目,具有一定盈利水平的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全部通过江苏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向民间资本推介。省各有关部门和各地要定期开展专题推介活动,及时发布推介项目和意向参与民营企业两张清单,提高推介项目质量和成功率,并加强跟踪服务。规范实施PPP新机制,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建设。(责任单位:省委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国资委、省体育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7、进一步规范招投标管理。加大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力度,支持民营企业公平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不得将所有制性质、注册资金、企业规模等作为门槛或加分条件;不得设置与业务能力无关的企业规模门槛或明显超过项目需求的业绩门槛;不得将非必要条件设置为加分项。规范市场无序竞争,规范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适用范围。对于适合民营企业承接的项目,项目单位可通过合理划分标段等方式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鼓励民营企业与国企组成联合体参与项目招投标,积极帮助民营企业提升自身管理水平和业绩水平。鼓励由实力较强的民营企业与中小企业、专业技术型企业等市场主体,组建总承包、设计、施工、投资、运营等项目全生命周期专业互补型“联合体”,共同满足项目综合需求。推进人工智能在招标投标领域的应用,在招标文件检测、智能辅助评标、围串标识别等重点场景实现全覆盖。涉及国家秘密等按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要创造条件鼓励民营企业积极参与。(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8、强化政府采购中对民营企业的支持力度。对采购限额标准以上,40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单位要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严格按规定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鼓励各地结合实际进一步提高预留份额。鼓励采购单位将对民营企业的合同预付款比例提高至合同金额的30%及以上。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关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各地区不得在国家和省标准上擅自加码。严格界定小型建设工程政府采购管理和第三方服务采购,不得将小型建设工程纳入第三方服务采购。(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9、积极推进网络型基础设施改革。深化电网、油气管网、运力等网络型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改革,加强民间资本权益保障。支持民营企业参与铁路建设运营,支持地方控股铁路、专支线项目自主运营,支持铁路货运企业通过增资扩股等方式引入民间资本,与民营企业合作开展多式联运等业务。支持民营企业积极投资虚拟电厂、充电基础设施、智能微电网等能源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推进油气管网运销分离,引导民营企业更便捷进入油气市场竞争性环节。落实省内天然气管道运输和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站气化服务价格机制,深化供水供气等公用事业价格改革。(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铁路办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0、加大对民营企业中试平台建设支持力度。围绕信息技术、装备制造、原材料工业等领域,支持民营企业建设中试平台,制定制造业中试平台工作清单,持续鼓励民营企业开展中试平台培育,加快技术研发转化。遴选一批优质民营企业中试平台纳入重点培育中试平台名录,具备条件的支持升级为国家级制造业中试平台。充分发挥省级制造业中试平台作用,鼓励各类中试平台、概念验证中心等设施向民营企业开放。支持民营企业联合国企共同编制中试相关技术标准。(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教育厅、省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1、加强数字化赋能。加快国家数字经济创新发展试验区建设,加强数据基础设施建设,强化上下游企业数据资源融合应用。鼓励具有较强资源整合力和生态构建力的链主企业、民营龙头企业和服务机构建设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为民营企业提供数字化服务。稳步推进国家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组织开展县区试点,培育一批高水平数字化服务商,为民营企业提供“小快轻准灵”数字化产品和解决方案。公布一批具有示范性、带动性的数据产业公共服务平台,为民营企业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提供普惠性服务。(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数据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2、支持民营企业申请各类政策性资金。鼓励民间投资项目申请“两重”“两新”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中央预算内投资、新型政策性金融工具等中央政策性资金以及省级财政资金,加大对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支持力度。实施贷款贴息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生产性服务业、新型政策性金融工具等民间投资项目给予贷款贴息。充分发挥各级政府投资基金引导和放大作用,建立健全基金管理容错纠错机制,加大向民间投资项目投放力度,鼓励具备条件的地区可设立促进民间投资专项政府投资基金。加强各类资金支持政策宣传培训和解读辅导,让民营企业充分知悉政策、用好政策。(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3、切实加强金融支持。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协调工作机制发挥更大实效,发挥“江苏小微企业融资一网通”等系统作用,引导信贷资金更多投向民间投资项目。健全多元化、综合化金融服务体系,完善省金融服务民营经济工作协调机制、小微企业融资协调机制。充分运用省综合金融服务平台、民营企业金融服务点、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专场活动等载体,积极帮助民营企业及时得到融资支持。拓展“创新积分制”金融应用场景,优化积分评价模型,引导金融机构开发专属产品,丰富适合民营企业的金融产品服务。深化省级层面投贷联动合作机制,举办政银企对接活动,及时将有融资需求项目、获得政策支持项目推送至金融机构,提供信贷支持。充分发挥各类担保、再担保机构作用,为民营企业增信。(责任单位:省委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商联,人民银行江苏分行、江苏金融监管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4、支持民营企业上市融资。按国家要求组织申报符合条件的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科技型企业,争取绿色通道政策。常态化开展“走进交易所”系列活动,加强省所联动对接,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区域股权市场“专精特新”专板挂牌展示。鼓励民营企业通过产权交易、并购重组、不良资产收购处置等方式盘活资产,用于新项目建设。加大民间投资项目发行基础设施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支持力度,有针对性加大项目辅导力度,具备条件的及时纳入项目储备库,加快审核和申报。加强已发行REITs跟踪服务,积极支持开展扩募。(责任单位:省委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江苏证监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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