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建言
当前位置: 政民互动> 统一咨询投诉> 咨询结果
详细信息
标题 关于转供电主体收取电费事宜
内容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2019 396号文)中指出,“我省转供电主体自5月1日起应当按照以下两种收费方式中的一种收取电费:一是按国家和省规定的目录销售电价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变压器和线路损耗通过租金、物业费、水电公摊等协商解决;二是按照转供电主体电压等级目录销售电价顺加不超过10%的变压器和线路损耗每月(定期)向终端 用户进行预收电费,年底(定期)按照实际损耗多退少补,并予以公示。 ”这其中,“变压器和线路损耗”应当如何理解?是指变压器的损耗和线路的损耗,2类损耗可以通过上述2种收费方式收取;抑或是变压器涉及的各类费用均可通过上述2种方式收取?望解答,谢谢!
提交时间 2024-11-24 16:14:17
受理回复
处理状态 处理完毕
回复日期 2024-11-25 15:23
内容回复 您好!来信收悉。结合国家和省规范转供电加价行为相关政策规定,答复如下: 您来信中提到的“变压器和线路损耗”是指转供电建有专用变压器和转供电线路,在进行转供电后,产生的运行损耗成本。第一种方式由转供电主体和终端用户双方协商,通过租金、物业费、水电公摊等解决;第二种方式是在“顺加不超过10%”的范围内先预收,再年底(定期)按照实际损耗多退少补,并予以公示。 具体采取哪种方式,根据转供电主体和终端用户确定的转供电电费收取方式相应确定。 感谢您对发改工作的关心和理解!
答复单位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