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 电网侧新型储能项目 |
| 内容 | 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优化电网侧新型储能项目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发改能源发〔2025〕748号)“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自行规划布局、不在“苏发改能源发﹝2023﹞774号、891号、1259号”“苏发改能源发﹝2024﹞943号”等文件明确的省级电网侧储能规划规模内的项目,不享受“苏发改能源发﹝2023﹞775号”等文件规定的价格政策”。根据(苏发改能源发﹝2024﹞943号),“项目需满足以下条件:项目业主需自愿承诺力争在2024年底前、确保在2025年6月前并网投运”,同时“最迟于2024年11月30日前,将符合上述要求的新型储能项目纳规申请文件报送我委,正式纳入省级规划的项目可享受“苏发改能源发〔2023〕775号”的相关政策”。项目已纳入省电力规划,符合【2024】943号文2024年11月30日报送要求,但是不满足2025年6月前并网要求,若项目于2026年年底并网投运,可否继续享受“苏发改能源发〔2023〕775号”的相关政策”。 |
| 提交时间 | 2026-02-10 14:21:58 |
| 处理状态 | 处理完毕 |
| 回复日期 | 2026-02-11 14:17 |
| 内容回复 | 您好!我委工作人员已通过电话与您沟通答复。“十四五”期间下达的省级电网侧新型储能规模内项目,应于2026年年底前并网投运,逾期作废。 |
| 答复单位 |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