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 认为场所新能源充电设施独立计量点电价执行单一制电价不合理的诉 |
| 内容 | 你好领导,我是某新能源汽车充换电服务公司,请问关于苏发改价格发〔2023〕969号文件中提到的 《对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共停车场等中设置的其他充换电设施用电,按其所在场所主体执行对应的工商业电价。》《苏发改价格发〔2025〕426号对租赁停车区域建设的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由产权单位出具租赁区域具体范围证明,且租赁区域与其他区域有明显的物理隔离,可向电网企业申请在产权单位用电户下,增设独立受电点,执行集中式充换电设施2030年前免收需量(容量)电费有关政策。》我的疑问是,既然能明确出此表用户电量属于是专用于新能源汽车充电业务,并且还增设了单独计量点,我目前独立受电点名称类目是(非工业-工商业单一制-100KVA及以上电动汽车充换电)既然用电性质,计量独立,为什么电价不能享受到相关特殊电价,为什么还是要和原所电价一致,这个用电类型名称还有相关促进新能源产业的发展政策本质意义在哪里,因为电价高给广大新能源车主还有我们运营成本都带来了负担,我这里目前是场地总容量200千瓦,用的是供电所公共变压器,在此我不反对相关政策的合理性,就是想知道单独有了计量点,能不能申请新能源电价,而不是单一制高价格。如果本单位无法解释,请给出能给出回答的部门,谢谢! |
| 提交时间 | 2026-02-25 09:48:00 |
| 处理状态 | 处理完毕 |
| 回复日期 | 2026-03-09 12:17 |
| 内容回复 | 您好!来信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我委《关于优化工商业分时电价结构促进新能源消纳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经济社会发展的通知》(苏发改价格发〔2025〕426号)明确优化电动汽车充放电价格政策,对租赁停车区域建设的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由产权单位出具租赁区域具体范围证明,且租赁区域与其他区域有明显的物理隔离,可向电网企业申请在产权单位用电户下,增设独立受电点,执行集中式充换电设施2030年前免收需量(容量)电费有关政策。因此,相关政策执行的前提是“增设独立受电点”。依据供用电合同有关术语定义,受电点是指为接受供电网供给的电力,并能对电力进行有效变换、分配和控制的电气设备,比如高压用户的变压器、开关站,低压用户的配电室等。 《供电营业规则》(2024年版)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明确,供电企业应当在用户每一个受电点内按照不同电价类别,分别安装电能计量装置(包括计费电能表和电压、电流互感器及二次连接导线等),每个受电点作为用户的一个计费单位。您来信中提到的“计量点”,是指上述的条款中提到的电能计量装置,而非“受电点”,且“计量点”是设置在“受电点”以下的。 综上,如果您想执行苏发改价格发〔2025〕426号提到的“集中式充换电设施2030年前免收需量(容量)电费有关政策”,请您对照苏发改价格发〔2025〕426号“由产权单位出具租赁区域具体范围证明,且租赁区域与其他区域有明显的物理隔离,向电网企业申请在产权单位用电户下增设独立受电点”要求,进行办理。 经查,您已就相关诉求,三次向我委来信,所涉及政策,我们已经向您作了详细说明,此次答复为最终答复意见。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
| 答复单位 |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